【诉源治理】阳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快报
近日,我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握手言和,案件的有效化解,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简介
2023年4月19日姜某(时年14周岁),与孙某(时年15周岁)因在学校踢足球发生肢体冲突,后姜某找人一同踢打孙某泄愤,孙某的父亲报警,警方对案件进行了处理。但孙某始终怀恨在心,于4月21日在校门口袭击姜某,于身后对其进行殴打,姜某受伤严重。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孙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但由于案发时孙某不满 16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不执行),并处罚款二百元。
2023年6月,姜某及其母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孙某、孙某刚(父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35000元。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通过诉前调解交由驻院调解员张桂英进行调解。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调解员没有着急让双方见面协商,而是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和劝解。在取得基本共识后,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再次推进调解工作。在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对被告孙某的伤人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向孙某及监护人释明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最后,调解员对原告姜某及其监护人同样进行教育和提醒,指出姜某虽然是受害者但自身存在多种不良行为,提醒家长要特别注意,加强监护和教育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教育、积极劝导,被告孙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面向姜某道歉,孙某的父亲表示对孙某疏于管教,诚恳地向姜某及家人致歉,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审:乔松
原标题:《【诉源治理】阳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