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好热!但游泳课还没上完机构却关门了?!
近年来,各类健身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因健身机构单方停业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成为消费者面临的共同难题,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15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游泳课程合同,合同价格21600元,包含一年年卡及60次游泳培训课程。其后,由于某公司自2022年7月开始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导致周某的培训课程次数一直无法使用,周某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16600元。
法院审理
沙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特邀调解员接手案件后,积极与双方沟通,了解矛盾根源,让双方充分陈述意见、表明诉求。被告某公司表示对原告所欠游泳培训课时及附带的服务项目全部认可,前期受环境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现游泳馆已经正常对外运营,剩余的游泳课时,可以继续使用。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原告也同意继续在被告处完成剩余的课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受各种因素影响,许多消费者在办理长期培训合同或充值后出现机构停办,陷入“退费难”的困境。希望消费者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在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随时关注培训机构经营情况的同时,注意保留好合同原件、交费凭证、宣传手册等重要材料,对于不能及时退费或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机构,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供稿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钱 琨
编辑丨 马姝涵 校稿丨 陈 辉
核稿丨 李长源 关 峰
审稿丨 肖振亮
原标题:《【以案说法】好热!但游泳课还没上完机构却关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