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2023-08-03 21:03
贵州

案情简介

葛某某与吴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相识,之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10月26日二人分手。因吴某某搞微商代理某产品、还花呗、付房租等需要资金,葛某某在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发红包或转账共计58920.04元,并支付15035元购买4部手机给吴某某,其中2部手机给吴某某经营微商使用、另2部手机给吴某某父母使用。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4月23日,葛某某又向吴某某微信转账共18947.2元。葛某某每月收入为5000元左右,其向吴某某发红包或转账的资金有部分是从支付宝借呗、京东金条等平台借出。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吴某某多次向葛某某表明自己经济困难,需要资金:如“其实我想跟你借钱不知道可不可以”、“能不能再借我一千”、“我会一一都还给你”、“欠的钱,我会还上的”,“我刚刚在分期乐上借钱,应该是上次逾期了,现在借不了,你能不能再借我一点,上班了还你,我现在不知道找谁了”。同时查明,葛某某与吴某某恋爱期间共同租房居住每月房租租金为564元,每月租金均由葛某某转给吴某某后,由吴某某向房东支付。另查明,吴某某在2019年 7月6日至2021年4月23日,吴某某向葛某某发红包或转账共计24447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由被告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某某借款 42677.2 元;二、驳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转账,双方虽未对转账的性质做出明确约定是借款还是经济帮助或赠与,但在转账行为发生之前,吴某某均向葛某某明示或暗示自己经济困难,而葛某某为帮其渡过困难,自己从网络借款平台上借钱又转账给吴某某。对该部分款项葛某某虽未直接说明是借款,但其已经表明该款需要还。可以认定吴某某在葛某某催讨时承诺归还借款,二人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葛某某向吴某某微信转账“30元、50元、520元”等款项,法院认为系二人以增进情感为目的,双方共同消费,且恋爱期间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对于这类转账不能认定为借款。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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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涉情侣间的借款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大部分诉讼标的相对较小,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且无法提供书面的借款凭证,仅有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转账记录。对于这类转账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呢?

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为借款关系成立。若借款人抗辩转账系赠与行为,应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至于情侣间的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该部分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包括两大要素,即借款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因涉案金额常常分数十笔交付,部分款项数额较小,或有零有整,不少案件还涉及相互间钱款往来,故对于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哪些款项在借贷关系范围内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借款的相关证据,确保能够在诉讼中更好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但即使热恋中的情侣情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培养健康的恋爱观,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

原标题:《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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