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市里多次偷酒喝、强要零花钱,数罪并罚获刑三年四个月

2023-08-03 17:43
广东

古语云:“不问自取视为贼”,又云“勿以恶小而为之”。但面对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竟然有人习惯性“顺手牵羊”,甚至向收银员强“要”零花钱。殊不知,“顺手牵羊”数额虽小,但达到“多次盗窃”标准也构成犯罪,强“要”零花钱金额再小,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男子谢某,平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且嗜酒如命。今年1月12日,谢某在黄埔区某超市闲逛时,酒瘾犯了,因身上没钱,遂生歹念,将两瓶白酒(价值人民币38元)偷偷藏在衣服袋子里,准备离开超市,不料被店员当场发现要回。

2月14日,谢某想着要弄点钱买酒喝,于是先到某餐饮店内趁店主不备将其店内的一把菜刀拿走。当天晚上20时,谢某持上述菜刀到某超市内直接威胁收银员要零花钱,店员被迫从收银机内取出人民币20元交给谢某。

2月24日,谢某再次犯酒瘾,便来到一家超市假装购物,顺手牵羊盗得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0元)。出了超市,谢某第一时间将上述盗得的白酒一饮而尽。借着酒劲,谢某又马不停蹄到另一超市继续行窃,盗窃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0元),还拿了一些风干牛肉干、鱿鱼丝等“下酒菜”,不料被超市安保人员现场抓获,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将谢某带回调查。经查,谢某此前因盗窃、寻衅滋事等多次被行政拘留。后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抢劫、盗窃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便利店、超市相应经济损失。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蓝章湖

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已触犯法律红线,将面临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持菜刀强行向便利店店员索取钱物,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还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黄埔法院

通讯员 | 蓝章湖 张佳敏

责 编 | 郑育婷

编 辑 | 汤楚茵

原标题:《男子超市里多次偷酒喝、强要零花钱,数罪并罚获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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