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案情回顾
原告呼某和被告丹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给付被告41545.03元。之后原告与被告未能登记结婚,最后以分手告终。原告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8629.00元,并给原告购买手机花费4800.00元,共计23429.00元。且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也承担了生活费用,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150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所做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婚约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赠予的原因是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交往。随着双方恋爱同居关系的解除,赠予归于消灭,被告在恋爱关系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赠予财物的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被告应当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索要的财物。但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也承担了生活费用,故应酌情减少返还财物的数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