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防范网络传销犯罪宣传月】传销犯罪案件警示案例(五)
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屡屡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此次半价购车、定期返现等为名的网络传销案件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半价购车、定期返现等为名,以快速牟利为目的,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引诱和诱导他人加入,并通过返工资、返利、奖金等虚假承诺,虚构业绩,非法获利,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成立“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并以山西喜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喜善公司)和内蒙古车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车盈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通过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骨干人员组织招商会等方式对参与投资人进行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的无实体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以收取会员投资款作为运营基础,骗取83019730元,用于会员返利及曹某某个人使用。
被告人曹某系曹某某的丈夫,系山西喜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系内蒙车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积极协助另案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的活动。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积极宣传“喜善理财名车汇”的传销模式,按层级不断发展下线。
经鉴定,“喜善理财名车汇”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4271人,发展会员层数69层。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457人,发展下线层数16层,非法获利达1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发展下线117人,发展下线层数7层,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曹某某策划、组织成立传销组织,并与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内蒙车盈公司对外显示为实体店,山西喜善公司是内蒙车盈公司的网上平台,两公司工作人员相同,原审被告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虽以线下实体店经营作为幌子,但究其经营模式,仍是以组织招商会、微信推介等方式,以所谓的“半价购车、定期返现、高额返款及爱油游项目代理”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用“高额回报”鼓励投资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并以会员层级作为奖励依据,逐级返利、裂变式聚集财富的传销行为,其不具备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可持续性。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防范网络传销温馨提示//
为防范此类网络传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要认识到网络传销的危害性,并保持高度警惕,不轻易相信过分夸张、承诺过高的广告和宣传。
2.增强辨别能力。要认真了解产品、公司的信息,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切记买卖双方应签订正规合同,明确产品的性质、特点、价格、退换货等事项。
3.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涉及到自己的经济问题,应当及时维权,拒绝参与非法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防范网络传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打击非法传销,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保障。
原标题:《【打击防范网络传销犯罪宣传月】传销犯罪案件警示案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