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久了!还没执行回一分钱!” 三个案例告诉您...

2018-08-31 22:19
湖北

本文原标题:《“这么久了!还没执行回一分钱!” 三个案例告诉您什么是“执行不能”!》

“这么久了!还没执行回一分钱!”

相信这是不少申请执行人心中

都会不时涌现出来的独白!

知道吗?

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申请执行人会这样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导致终结本次执行时

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

是法院“执行不力”!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执行实践中

还有一种情况十分普遍地

存在于各类执行案件当中

那便是“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为什么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了,怎么办?

让我们带着问题往下看

一、什么是“执行不能”
一般地,“执行不能”与“执行到位”

执行完毕或“执行成功”等情形对应

是对执行案件当前结果和状态的描述

是指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无财产可供执行

不具备执行条件

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二、为什么会“执行不能”?
emmmm......

我们就以罗湖法院的三个案例为样本

一起来看看

“执行不能”在执行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案例一

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首先查询了刘某在深圳市的房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也查询了刘某在全国范围内的车辆、证券、股权和银行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法官也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后来,最高院开通了全国范围内不动产查询功能,承办法官立即对刘某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反馈显示刘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有房产,法官立即采取查封措施,但是查封结果却显示该房产“房产证号已注销”。为核实查询结果,法官委托当地法院全面查询了刘某的房产信息,经多方核查,确定刘某在梅州市已经没有房产。

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制发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亲自告知其查询财产的过程及结果,李某对法院的查询结论没有异议,并反映刘某当前经济状况确实不佳,甚至偶尔会找自己借几百元度日。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综合各方面的信息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的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情形。

案例二

罗某、李某、黄某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拖欠款项一案中,法院查询了周某在深圳市和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同时还查询了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是仅查询到周某几个日元银行账户有少量日元存款,共有日元17217元,折合人民币约一千余元,但是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高达两百多万,对于实现债权而言可谓杯水车薪,各位当事人自身也表示不需要上述余额。随后,法官对上述几个外币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同时,通过查询周某的出入境信息,得知其曾经出境,法官遂对其采取了边境控制的强制措施,希望能够抓捕到周某,但后来法官在调查时,从周某的朋友处得知周某罹患癌症,目前正在日本接受治疗,情况不容乐观,应该不会再回国了。截至目前,通过边境控制和其他途径均未能确认周某最新的下落。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故法院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周某有新的财产线索后重新恢复执行。

案例三

赵某某、李某某等45人分别与Y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Y公司名下的房产(商铺),且已知悉并接受Y公司已将该商铺出租给深圳市H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H公司也向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出具《承诺函》,称自愿放弃涉案商铺的优先购买权,并知悉Y公司将涉案商铺出售给了申请人,且承诺在租约期内,保证遵守租赁合同,履行承租人义务,按时向赵某某等人支付租金。但是房屋交付后不久,H公司即开始拖欠租金,双方经过一审二审,判定H公司应支付赵某某等人的租金(共计645万元)和违约金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法官查询到H公司资产情况如下:

(1)名下银行存款余额约50万元,但均已被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0”。经查,相关账户为质押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

(2)名下89套房产,但是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89套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随后法院发函抵押权人(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债务情况,根据银行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运营收入监管协议》和质押登记信息、业务凭证等资料了解到,被执行人抵押借款金额高达3.6亿人民币,公司名下房产均设抵押,未来的应收账款已被银行质押,运营收入(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也由银行监管并冻结;

(3)H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表明其虽仍在经营,但持续亏损(2017年亏损两千多万元)。

本案看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却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因为法院还在陆续受理H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已达1300多万,加之银行抵押债权3.6亿元,公司的资产总额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故对于本案而言,它仍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

三、“执行不能”了,怎么办?

“执行不能”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实现,但本质上属于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范畴,需要申请执行人理解和承担。同时,“执行不能”也并不代表案件执行就此止步,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

希望申请人能够树立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

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们执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本文转载自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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