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喝酒要“保密”?为讲“义气”犯包庇

2023-07-24 14:1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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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393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朋友喝酒要“保密”?为讲“义气”犯包庇。法院依法判刑!

2022年7月晚,被告人修某与刘某在饭局共同饮酒后,由刘某驾车载承修某,中途停车二人调换驾驶位置,由修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后修某驾驶车辆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车辆损坏、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二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达到醉驾标准。修某在明知刘某饮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为帮助刘某逃避法律追究,先后两次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称均由其一人驾驶车辆,刘某未驾驶车辆,掩盖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车辆由修某及刘某轮番驾驶,并非均由修某驾驶。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修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他人提供虚假陈述,帮助他人逃避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最终,槐荫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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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法院:霸占房屋拖欠房租,法不容“赖”强制迁出

原告中国某集团德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某有限公司、德州市某商务宾馆、德州市某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返还其租赁的场地,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到期后占用租赁房屋的租金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强制迁出公告及通知书,并向其讲明利害关系,但被执行人依旧未按期履行且较为抗拒。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耐心细致地为其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最终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的态度发生转变,由抗拒变为主动,自愿配合法院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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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联合发文,协同保护!环翠区法院织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络

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近日,环翠区法院联合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 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合力织密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网络,高质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方案》明确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保障,围绕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非诉化解、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进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等方面提出了10项具体举措,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及司法确认制度,深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业务研讨、协作配合及信息共享,促进司法与行政保护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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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安岚无漾”解民忧,打通海事纠纷化解“快车道”

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实质解纷,定分止争”这一目标要求,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程序空转,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今年以来,该庭依托“安岚无漾”诉源治理平台,充分发挥其“诉前延伸”+“诉中聚力”+“诉后巩固”的机制功能,推进海事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明显成效。

日照法庭坚持将“事了”作为案结的标准,对于前期已经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案件以及判决的案件,定期回访,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避免衍生为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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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394

■沂源法院:“父债”需要“子偿”吗?

2016年,张某生前多次购买原告徐某经营的装修材料,用于其分包的装修工程,其本人签名的销货清单47张,共计37809.50元,案外人郎某签名并注明张某用的单据一张,计款485元,经向案外人郎某询问,其对签名无异议但称系张某承包的工程使用,因张某当时不在现场,由郎某签名收取并在单据中注明。其中,原告徐某自认张某已支付预付款17000元,应予以减除,认定的欠款为21294.50元。张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其妻)、被告张某一(其子)双方在庭审中辩称未继承财产,不应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张某生前多次购买原告徐某经营的装饰材料用于工地施工,并在销货清单中签名确认。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张某购买涉案装饰材料用于其所承包的学校工程,无论其生前是否结清工程款项,均不影响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货款承担偿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一、被告王某以其管理(实际占有、使用)的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偿还原告徐某欠款21294.50元及经济损失;二、被告张某一对上述支付款项以其管理(实际占有、使用)的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王某、张某一对以上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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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395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商场装修影响商铺开业经营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2021年12月5日,张某购买被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商场3号楼216号商铺。2022年6月30日,原告王某与张某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某商场3号楼216号商铺租赁给王某使用。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商场局部进行封闭施工改造,造成原告王某经营的宠物生活馆正南面电动扶梯(宠物生活馆主要客流通道)基本封闭无法通行,东侧走廊因有挡板存在通行障碍,影响了正常的开业经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经营的宠物生活馆位于某商场二楼,到达该宠物生活馆有三条通道,在被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商场局部进行装修改造期间,正南方电动扶梯(宠物馆主要客流通道)因处于封闭区域无法通行,东侧走廊因有挡板通行存在障碍,西侧楼梯属于消防通道少有人通行,该宠物生活馆的正常开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商场各通行通道属于公共通道,被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装修时应给予相邻权利人通行的便利,其封闭施工严重妨碍原告经营的宠物生活馆开业经营,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标题:《朋友喝酒要“保密”?为讲“义气”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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