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回雅典?能否用抽签解决民主弊病
编者荐语:
在马宁的《代议制政府的原则》中,抽签制在希腊、罗马、威尼斯、佛罗伦萨都被合理地应用过,他的论述破除了一些对于抽签制的偏见,比如过于粗糙、没有能力选贤举能。而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再次质疑了抽签制在民主政体中的运行。抽签制一定更平等吗?不论是政治机会均等还是当选官员的独立性,本文作者都对此提出质疑。不止是比较抽签与选举的选拔方式,本文更将讨论连接到了更广的政治制度背景,探讨了抽签制在现代民主政体中运行的可行性。
抽签制是解决选举弊病的良方吗?
摘要:
本文探讨了抽签制作为选举制度的替代、补充方案的可行性。文章首先指出了抽签制拥护者的标准论点,即抽签制更符合政治平等的重要规范,并且减少了对经济精英的依赖,从而避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被捕获(capture)。然而,本文随后也指出了这种标准论点的不可靠,如抽签制和选举制之间的制度选择并不影响资金雄厚的团体影响公众舆论,从而偏离政治影响机会均等的原则,使标准论点中的抽签制并不能解决选举制度的问题。因此,文章建议在评估抽签制度的可行性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制度设计的潜在影响。总的来说,如果不改变选举制度之外的、更具广泛意义上的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机会均等以及其他有关抽签制的规范性观点是达成不了的,民主的制度危机最好还是通过仔细调整现有的选举问责制来实现。
作者简介:
Demitri Landa 纽约大学政治学系
Ryan Pevniv 纽约大学政治学系
文献来源:
Landa, D. & Pevnivk, R. (2021). Is Random Selection a Cure for the Ills of Electoral Represent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29(1), 46-72.
本文作者之一 Dimitri Landa
近年来,基于抽签的提案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引起了很多关注和兴趣。鉴于选举民主制度正在产生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并且似乎由一小群(往往是道德败坏的)经济精英来管理,于是一种随机抽签制度被提倡。该制度赋予由抽签随机选择的普通公民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权力,被认为使政治过程更平等,且产生更为可靠的公共政策。尽管抽签制的批评者通常关注并质疑当选者的能力,但当前“巩固且稳定”的民主制度面临着危机,如特朗普主义和英国脱欧,这使得抽签制的倡导者更容易反驳基于候选人或当选者能力的批评,进一步将抽签制的想法推向了显要地位。
我们接下来的目标是考虑在有关抽签制优点的讨论中被忽略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助于我们评估抽签制作为选举制度的纠正方案、替代方案的可行性。这些考虑因素的核心是分析公民和政府官员在不同制度方案下所面临的激励。考虑到这些有关激励的因素,抽签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我们的论点是质疑这样一种方案,即使用抽签制让被随机选择的公民做出权威性的公共政策决断。但是,抽签制度化能够提高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同时又不(正式或非正式地)赋予由随机抽取的人员组成的机构其做的决定以权威地位,这样一来,选举问责可以得到极大的加强。
一、标准论点
尽管抽签制的具体制度形式有很大不同,但主要可在两个主要维度上区分。首先,通过抽签选出的团体可以民主政体中永久存在,也可以是临时性安排。永久性安排最直接的例子是在立法机构中设立一个由抽签选出的议院,以补充或取代民选官员。例如商议式民调(deliberative polls)。其次,在赋予随机抽选机构权力方面,各种提案不尽相同:一些提案赋予这些机构具有权威性的决策权(例如,随机抽选的立法院),而另一些提案则仅赋予它们咨询权(例如,标准迭代的商议式民意调查)。
虽然文献中的提案多种多样,但提案的关键吸引力都来自于随机选择的规范性力量。标准论点基于两个关键的规范性主张。首先,与其他选举制度相比,抽签制更符合政治平等的理想。抽签的简单平等主义诉求是,这种选拔机制承诺给予所有公民担任重要政治职务的平等机会。
选举被广泛地认为具有贵族性。正如马宁所写,"[代议制的创始人]坚信,当选代表在财富、才能和美德方面应该高于大多数选民。”选举的两个概念特征阻碍了其给予公民平等的统治机会。相比之下,基于抽签的制度,由于其本身的机制,有望使代议机构非常接近于反映更广泛的社会。因此,这些创新标准论点的第一部分是,依靠随机选择更符合政治平等。
标准论点的第二部分认为,选举制度未能满足政治平等的程序规范,导致了不理想的政策后果,而这种后果可以通过依靠抽签的制度得到实质性的缓解。由于选举是一种不完美的问责工具,它给代表们提供了相当大的余地来实现他们自己的利益(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出于无意的偏见)。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预期选举制度中的政策结果会在很大程度上被富人捕获(直接通过立法者本身的偏好和/或间接因为当选的立法者受富人恩惠)。出于同样的原因,民选官员机构之间的商议被认为无法带来与理想的协商式民主相关的积极后果。
与此相反,抽签选拔通常被认为会削弱这种捕获,因为被选拔者的职位不依赖于富有的支持者,而且由于他们具有代表性,其共同利益不会偏离广大民众的利益。
总之,随机选择的标准论点是,围绕这种机制建立的制度将(1)更符合重要的政治平等准则,(2)更不可能产生系统性地有利于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的政策结果(部分原因是通过改进审议过程)。
二、问责 vs. 顺从
在对标准论点的两个组成部分进行批评之前,我们先阐述一个观点,它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一条共同的主线。这一共同点源于两类制度中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之间关系结构的不同。
重复、定期的选举,这一概念暗含两层含义:(1)使公民能够判断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改进在任代表的类型;(2)为在任者创造(连任)激励,使他们做出符合选民利益的选择。这两种机制,都依赖于选民对现任官员做出自己的判断。选民在两次选举之间将决策权委托给代表,但在选举时,选民的作用是通过评价他们的代表已经做了什么和将要做什么来实现问责。
与此相反,以抽签为基础的集体治理机制,在其强形式下,即替代选举制度,涉及到一种对集体代表机构的顺从。
由随机选择产生的代议机构,其制度程序的性质使公民对政策结果的单独评估是多余的。除非公民被选为代表,否则他们不需要做出这样的判断。换句话说,虽然公民可以批评随机选出的机构,甚至抗议其决定,但他们缺乏正式的问责工具。在更为有限的制度形式中,这种服从的期望可能会弱一些,例如,当基于抽签的制度与选举制度相辅相成或受到宪法法院的制约时。然而,这些形式保留了选举制度中所没有的程序性服从的核心。
标准论点对问责模型和服从模型进行的比较表现了一个关键的权衡。选举机制将集体力量的底线交到公民手中,为偏离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定负面影响设定了下限。与此相反,通过移除选民的正式问责机制,抽签制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这种权力,但在表面上却消除了问责制的弊病(如当选官员寻租行为,或是向不了解情况的选民献媚)。
三、政治平等、抽签和选举
从政治平等的角度来看,通过抽签而非选举来选择政策制定者,这种制度是一种进步。我们保留 "抽签民主 (lottocracy)"这一术语来指代这种限制性情况。
本节将从政治平等的角度探讨这种制度的运作。我们采用了对抽签制倡导者最有利的概念:政治权力的机会均等。抽签制度的一个重要吸引力在于,它不仅在形式上给予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力机会,就像平等主义选举制度那样(通过一人一票和取消对竞选权的限制),而且在实质上给予公民均等的政治权力机会,无论他们控制的经济资源的多少。
然而,我们将论证,这两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好)也必然会在系统性地与这一理想相去甚远。标准论点对抽签制度在政治平等方面优越性的信心是错误的。
传统的选举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好,也无法实现政治权力机会均等的目标。首先,代议制民主国家的公民几乎没有动力去了解政治问题,因为他们的观点不太可能成为关键。因此,他们的偏好往往受到资源丰富、在相关问题上拥有巨大利益的团体所发出的信息和所提出的立场的影响,而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对最佳证据的积极探寻。其结果是,有资源左右公众舆论的团体比资源较少的团体更具影响力。这严重偏离了政治影响机会均等的原则。
传统代议制民主国家必然无法实现政治影响力机会均等的第二种方式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在两次选举之间赋予当选官员的独立性。虽然这种独立性是代议制民主的标准特征,但选举并不能完美地确保这种独立性被用来促进公民的利益。其中一个原因是,虽然代表们需要在相当长的任期内就广泛的问题采取行动,但选民只有一票对他们负责。这一票往往是一个过于粗糙的工具,无法确保当选代表的行为符合甚至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此外,在决定哪项政策对社会最有利的相关因素方面,公民和民选官员所能获得的信息质量往往存在本质区别。民选官员的相对独立性使得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信息来左右政策,使其偏离社会最优。最根本的一点是,民选代表有相当大的余地利用其特殊的政治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包括使自己或其盟友致富)。由于资源丰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比其他集团更有能力奖励代表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预期民选官员的独立性会使这些集团不成比例地受益,这显然与政治影响机会均等的理想相冲突。
然而,我们现在要论证的是,即使我们承认抽签本身是完全公平的,因此满足了政治影响机会均等的标准,但基于抽签的制度仍然在某些方面达不到政治平等,这给根据该标准安排选举制度和基于抽签的替代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由于抽签民主制是通过随机选择公民并将其置于重要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的位置,因此与选举制度一样,抽签民主制使得更广泛的公众的意见分布对政策结果非常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预料到,有组织、资金雄厚的团体会利用他们的优势,对民众立场的分布产生巨大影响。例如,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抽签民主制下,能源公司会试图影响公众对气候变化和其他影响其盈利能力的问题的看法。
因此,选举民主制中政治影响机会不平等的一个关键因素,也以非常类似的方式存在于抽签民主制中。
与选举制度一样,我们应该期待以抽签为基础的制度也会出现资金雄厚的团体,致力于让公民认同可能有利于这些团体的意识形态立场。事实上,考虑到政策辩论中的利害关系,指望仅仅改变遴选立法者的机制就能阻止富裕且组织严密的利益集团愿意并能够影响从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获得最大支持的政策,似乎是天方夜谭,即使他们所偏爱的策略的细节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立场是,由于两类制度之间的选择并不影响组织严密、资金雄厚的团体影响公众舆论此类机会的存在,因此选举制度和抽签民主制度都将不可避免地偏离政治影响机会均等的原则。我们认为没有什么令人信服的方法可以证明,其中一种或另一种制度能更好地减少此类战略的成功。
现在来谈谈代表的独立性,抽签制的倡导者经常(正确地)指出,当选代表需要富裕团体或个人的支持,才能有效地开展竞选活动,并在立法生涯中取得成功。于是他们认为,通过取消选举,抽签也可以消除这种不平等的影响机会。
然而,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想到,转而采用抽签制只是改变了这些团体施加不平等影响的策略,而没有消除他们施加影响的能力。举例来说,那些在任期间为富裕集团或个人谋取利益的代表在任后会得到他们的支持(例如,也许是通过有利可图的工作机会)。这是一种隐含的交换条件,尽管这种交换条件很少得到证实。有了这种预期,那些通过抽签被选中的人就会有强烈的个人兴趣去迎合有钱有势群体的需求--事实上,这样做很可能是他们利用被抽签选中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的最佳策略。由于抽签民主制度没有基于问责制的约束机制来防止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出价最高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出价者所喜好的公共政策,因此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来防止这种政治影响机会不平等的来源。这也是支撑抽签民主制的服从模式令人担忧的影响之一。
四、不平等的工具性后果
我们本节的目标是对抽签选拔的标准观点的第二部分提出质疑,根据该论据,在避免和捕获相关的不良政策方面,抽签制具有优越性。
首先,我们有理由担心,抽签民主制度会受到有害的旋转门问题的困扰。如果一个富裕的贸易集团因重奖前任议员而声名鹊起(例如,在他们卸任后为他们提供利润丰厚的职位),这很可能会影响未来官员的行为。在抽签制中,被抽到的代表则知道,无论他们的表现如何,他们在下一期都不会再担任公职。这使得抽签民主制度下的立法者比民选官员更自由地向出价最高者 "出售 "其立法影响力。
我们可以想到三种方法来避免这种担忧,但所有方法都有问题。首先,抽签制度的倡导者可以依赖于公职人员强烈的公民责任感,因此不愿意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然而,如果一种政治制度的有效运作依赖于任职者的自愿行为,而这种行为会给他们带来实质的可避免的成本,那么采用这种制度似乎是不明智的。
在抽签制中防止寻租行为的第二种方法是引入问责机制。在这种问责机制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特别关注,公民的自我选择会破坏抽签制的描述性表制。当单次随机抽取的样本不具代表性时,提高样本代表性的方法是重复抽取,用具有相同(可观察到的)人口特征的不同(后备)成员替换未参与抽取的成员。然而,特别是在一个制定公共政策的机构中,其成员要接受正式的基于个人问责的挑战,同意参与和不同意参与的成员之间未观察到的差异可能会特别大。例如,参与的人可能风险规避较少,更喜欢名气,对公共事务更感兴趣,有更强的个人效能感,等等。简而言之,只要问责机制足够强大,能够减轻选择后出现的捕获问题,那么它们就很可能会以偏离描述性表制为代价,而描述性表制正是抽签所依赖的。
第三,抽签民主制支持者通常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通过描述性表制来避免寻租行为,因为在一个通过抽签选出代表的制度中,我们应该期望代表机构能够密切反映更广泛的人口特征。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立法机构的描述性表制并不能抵御两种寻租行为。首先,抽签选出的代表与他们所代表的人群有很大的不同。在没有选举制衡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会产生明显的激励,促使代表支持与其自身福利相关的法案,而这些法案并不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其次,通过抽签产生的代表可以利用其特殊地位来推动少数特殊利益集团的偏好,以期待未来的回报。事实上,他们有强烈的动机这样做,因为他们的权力地位是一次性的,与鼓励当选官员推行至少为大多数选民广泛接受的政策的问责机制无关。
到目前为止,本节的主要内容是论证抽签产生代表的制度是否比选举制度更不容易受富人捕获而产生糟糕的政策结果。然而,政治进程也可能被其他利益集团所控制,这一点对于评估抽签民主制的提案也很重要。特别是,我们有理由认为,与选举制度相比,抽签民主制度更容易受到政策捕获的影响。这种脆弱性源于抽签民主制通常比选举制更频繁地更换代表(因为在选举制中,现任代表的连任率要高得多)。由于抽签选出的代表在特定政策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极为有限,他们将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务员(或游说公司)来获取有关现行法律、法律效力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由于他们相对缺乏独立的信息,因此很难控制信息更为灵通的官僚机构。
此外,由于抽签选出的官员掌权时间较短,官僚机构中有影响力的成员将有动机和能力通过拖延甚至拒绝执行选定的政策来抵制他们不喜欢的政策变化,因为他们知道新的官员群体将很快上台。虽然这种监管捕获在选举制度中肯定会发生,但在抽签民主制中,立法者的快速轮换加剧了这一问题,再次削弱了人们对抽签民主制中受捕获问题总体较少这一观点的信心。
抽签民主制的一种应对方式是延长随机抽取的议员的任期,使之与普通民选官员的任职时间相匹配(考虑到后者的连任倾向)。但是,请注意,即使这样做降低了抽签民主制对监管捕获的易感性,也会同时加剧与特殊利益捕获相关的问题。因为一个官员在权力位置上的时间越长,她就越有能力(在关系和信息方面)向利益相关方"出售"她的立法权。尽管选举(尤其是在设计不当的情况下)可能会在某一方面(通过偏袒富有的候选人或那些拥有富有支持者的候选人)加剧这一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通过限制官员推行其大多数选民不喜欢的政策的意愿)来说,选举是防止受捕获的一种防御手段。相比之下,值得注意的是,纯粹的抽签民主制度几乎无法替代不完善的选举手段来约束寻租行为。
许多支持抽签的论点背后都有一个过于简单的假设,即由于这种选择方式更加平等,因此围绕这种方式建立的制度将比围绕选举建立的制度产生更加平等的结果。然而,正如我们所强调的,这并不是必然的;两类制度的比较需要关注对在身处于不同制度的行为者产生的激励以及这些激励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是仅仅关注这些制度选择公职人员的方式。考虑到这一更广泛的重点,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从满足政治平等或防止受捕获的角度来看,围绕抽签建立的制度总体上会更好。
五、抽签制的失败:选举制度的认知效益
我们反驳了抽签选拔的标准论点,即抽签民主制能够满足平等主义准则,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偏离平等主义准则相关的不良后果。我们现在要论证的是,与选举相关的潜在认知优势,在用随机选择取代选举时是不存在的。(我们说选举制度具有潜在的 "认知"优势,指的是选举制度在利用现有信息和论证以促进选民利益方面处于优越地位。)
在设计良好的制度中,与选举代表制相关的两个独特效应共同产生了这一优势。首先是关键性效应(pivotality effect)。在代议制中,被选为公职人员的公民比直接民主制中的普通公民更具有关键性效应。这使他们比直接民主制度下的普通公民更有动力去充分了解要决定的问题,并谨慎地做出选择。当然,无论通过选举还是抽签来选择代表,都会产生与关键性效应相关的影响。这两种制度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因为关键性效应的性质主要取决于更广泛的制度背景。
选举代表制的诱人之处在于,它能在问责环境下提高关键性作用。假设民选官员非常重视保持其权力地位,那么他们在选举问责的环境中运作(即知道他们可能面临定期的选举挑战)这一事实就会强烈地激励他们以一种他们预期中会取悦选民的方式使用其政治权力。需要认识到的重要一点是,关键性效应和问责所带来的好的认知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种效应的同时作用。
在关键性效应低的环境中,问责不可能有效。正如有关投票行为的学术研究所表明的那样,选民倾向于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地评估候选人(例如,通过评估经济的总体状况),而不是通过观察他们的具体行动。但是,当低关键性效应代表通过间接指标评判,他们表现良好的动机会尤其薄弱--毕竟,为公共利益而行动对他们保住职位的机会几乎没有影响。考虑到对选民和官员可能行为的合理假设,在缺乏合理的关键性效应水平的情况下,问责效应不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没有问责制的关键性是彻头彻尾的危险,因为它使当权者有可能利用其权力地位谋取个人利益而不受惩罚。一个威权主义者如果没有重要的权力竞争对手,那么他的权力是举足轻重的,但却不负责任。虽然不是维威权制度,但抽签民主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它们赋予代表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却没有配套的问责机制。这是对关于服从的标准观点的阐述:在缺乏某种问责机制的情况下,被选为代表的个人会利用其权力地位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假设是没有根据的。
代表选举制度的显著特点在于,它们通过将相对较高的关键性与问责制相结合来避免这种危险,从而激励公职人员利用其权力来促进选民的利益(而且,在设计良好的这种制度中,会以谨慎、知情和更加公平的方式来促进选民的利益)。即使有最好的制度设计,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建立在抽签基础上的制度能够复制这种工具性优势。
这并不是说选举制度事实上能确保选民获得好的结果--只是说选举制度的机制能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当选官员的不当行为,而抽签民主制则不能。此外,高关键性和问责制相结合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举制度和配套制度(如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设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我们的主张是有条件的:一个设计良好的选举制度,而不是任何选举制度,都能从高关键性和问责制的结合中获益,而基于抽签的制度则没有明确的途径达到这种效果。虽然现有制度的最佳设计肯定无法产生这些好处,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鉴于这一事实,什么样的改革才是合适的:是朝着设计更好的选举代表制度的方向进行改革,还是用基于投票的改革来替代这些选举制度。我们认为,基于平等主义的考虑或对受捕获的担忧,选择支持抽签民主改革的余地不大。然而,只有在选举代表制框架内的改革才能获得上述潜在的认知利益,这就更有利于改革。
六、随机选择能”修复“选举制度吗?
重述我们的主张的一种方式是:(1)抽签民主的标准论点是失败的,因为不清楚围绕抽签而组织的制度在政治平等或防止受捕获方面是否优于选举制度,以及(2)拥有处于相对高关键性和问责性位置的代表具有重要的认知优势(而当代表不具备这些属性时则具有劣势)。虽然抽签民主制是最激进的基于抽签的提案(从它完全消除选举问责的意义上说),但前面的批判性讨论也为评估更谨慎的提议提供了基础。在这一讨论的背景下,一个自然的方法是沿着其中隐含的核心制度维度进行:政策制定者在多大程度上对选举负责。
在这一维度上与抽签民主制最接近的一组重要提案,是将具有正式决策权的随机选择机构纳入传统代议制民主制度的永久性制度版图,从而补充而非取代选举制度。
它面临着两个重要的困境,即相互关联的被捕获问题和有效政策权威低的问题。这些建议的核心理念是,随机选出的议院可以有效防止选举机构被富裕利益集团所控制。
对于此类提议的倡导者来说,有两种应对方法。第一种是尝试设计抽签民主议院,使其成员不容易被富人捕获。例如,欧文和史密斯(Owen and Smith)提议快速轮换随机抽取的公民,以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捕获。然而,如上所述,快速轮换有助于解决对特殊利益集团受捕获的担忧,同时也加剧了对官僚捕获的担忧。事实上,欧文和史密斯建议涉及建立一个 "中央行政组织"来管理、通知和组织它所依赖的各种随机抽取的机构。但是,由于随机抽取的公民在位时间很短,人们迫切担心官僚机构(包括这个机构的成员)会操纵随机抽取的公民,并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当地影响他们的决策。在特殊利益和官僚捕获之间的权衡是基于抽签的制度设计核心的两个关键困境中的第一个,这两个困境加在一起,使人们有理由对引入基于抽签的永久性机构是否具有修复现有代议制民主所面临的缺陷的巨大潜力持怀疑态度。
为了摆脱这一困境,我们可以寻求赋予随机抽选的议院一套更为有限的权力。虽然这些对随机抽取机构权力的限制被其支持者认为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认知需求,从而使随机抽取的公民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更加可信,但它们也可能被用作一种避免捕获的策略--即通过限制随机抽取机构的权力,从而减少受捕获的动机。
然而,此类提案中分配给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这最终意味着此类提案有效解决困扰选举机构的问题的能力较低。最终,民选立法机构的议程制定权可能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抽签选择的议员组成的议院的影响力(即有效的政策权力)。
重要的是,这两个问题(被捕获和有效政策权威低)是相互关联的,因为为了规避第二个问题而建立的基于抽签的议院越强大,就越会加剧关键性和问责制的缺乏之间的潜在不匹配,从而导致与被捕获相关的问题。同时,人们越是关注减少 "捕获"的威胁,随机抽取的机构就可能变得越不重要,因此也就越不能有效地改善现有代议制民主的问题。因此,我们得出了基于抽签提案的制度设计的第二个关键困境。
图1总结了这两种困境--官僚捕获和特殊利益捕获之间的易感性,以及高捕获倾向和低政策影响力之间的易感性。上述讨论旨在明确两个关键的取舍,它们共同威胁着通过将随机选择的具有正式决策权的机构纳入民主社会的永久制度版图来拯救代议制民主的尝试。
图一 基于方案的设计困境
接下来,我们将考虑随机选择的下一个用途,它与抽签民主的用途截然相反,因为它保留了传统的选举问责制度。我们的想法不是让随机抽取的结果具有正式的、更不用说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地位,而是通过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来为公共辩论提供信息--即一个具有描述性表制的公民群体的偏好,他们经过商议,对公共议程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了更多的了解。大多数关于协商民意调查的讨论都属于这一类。
商议式民意调查的结果所包含的信息至少在三个方面是有用的。首先,如果民意调查的结果与多数人的立场不同,少数群体可以利用商议性民意调查来帮助审查和质疑多数人的意见。其次,商议性民意调查可以为民选官员提供有关公民利益的有用信息,尤其是在公众意见尚未有效形成的问题上。第三,当民意调查的结果与普通多数意见不同于现行政策时,民意调查可以为公众提供怀疑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差异可能预示着公共政策被特殊利益集团所控制,并产生要求民选官员做出解释的压力。
重要的是,这种微观公共领域的使用不会对问责制和关键性的结合构成实质性威胁,我们认为,问责制和关键性的结合是支持围绕选举建立的代议制的重要原因。相反,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要求普通公民能够对当选代表的表现做出合理的判断。只要商议式民意测验能够帮助满足这一前提条件,那么这种对微观公共领域的使用就与上述重视选举代表制的理由是一致的。这是商议式民意测验不同于抽签民主的关键所在。
然而,重要的是不要过高估计微观公共领域发布的信息内容。在微观公共领域的声明被视为具有认知权威性的有限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情况实际上与微观公共领域是官方决策机构的情况如出一辙--因此,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微观公共领域被政策捕获的可能性。换一种说法就是,在公民、特殊利益集团和微观公共领域之间的战略互动中,微观公共领域既不腐败又完全服从公民的结果应该是非常脆弱的。因此,尽管我们很容易从商议性民意调查(或其他临时性和咨询性的微观公共领域)的表现中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应该让它们的商议结果对政策结果具有权威性,但这样做可能会改变它们的运作方式,从而威胁到其根本的吸引力。
这一结论表明,除了民主治理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举问责外,还有另一个相关但逻辑上不同的维度与评估此类提议相关--随机抽取的机构在政策结果方面被认为具有多大的权威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试图为这些机构成员的决策创造权威地位的建议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它们(肯定是在不知不觉中)重新引入了代理理论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在抽签政体中非常尖锐。另一方面,对随机抽取的机构的声明不给予任何权重的情况也不能改善民主制度,因为这意味着对结果没有影响。那么,最理想的情况是,这种表态具有部分权威性--公民会将商议投票的结果视为一个重要的信息--值得考虑,但不需要服从。
图2直观地展示了我们在分析时所考虑的核心问题。图中显示了我们讨论过的提案,x轴代表由随机抽取的议员组成的机构的权威程度,y轴代表特定机构的选民人数。代表随机选出的机构的权威程度,y轴代表一个特定政权的政策制定者的选举问责程度。虽然抽签民主制是图中的一个具体点,因为其x值和y值是由宪法设定的,但其他方案最好被视为在决策者的选举问责方面有一个单一值(同样由宪法设定),但在由随机抽取的议员组成的机构的权威方面有一系列可能的值。
归根结底,对这些较为温和的建议的全面评估必须取决于各种背景因素,包括在随机选择的机构内决策过程与利益相关方隔绝的可能性,以及解决相关问题所需的专业知识。在此,我们的目标不是提供这样的评估,因为这肯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是解释前面的论点如何有助于指导这样的评估。对这些影响最概括的总结是,那些试图利用随机选择带来的信息优势,同时将决策权交到民选官员手中的建议,最有可能摆脱对抽签民主的担忧--至少只要它们不会导致随机选择的机构的判断变得过于权威。换句话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图中右下角的制度安排感到担忧,其次是图中右上角的制度安排,而那些落在图中中上方的提议可能是最有吸引力的。
图2 以抽签为基础的制度形式概念图
七、结论
有大量的证据表明,现存的代议制民主整体存在很多缺陷,包括大多数人薪资水平的停滞、宣扬仇恨且对民主制度缺乏承诺的政党的崛起、民主参与的减少和渐增的腐败。以抽签制为出发点,对选举式民主的批评更是加深了我们对选举代表制面临的共同问题的理解。确实,代议制民主所面临的危机增加了转向其他制度体制的诱惑。然而,我们认为:(1)为抽签制民主辩护的标准论点是没有说服力的;(2)精心设计的选举问责有认知效益,为选择此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性理由。虽然抽签制在加强选举问责方面可以发挥信息性的作用,但是面对现有的民主的制度危机,最好还是需要仔细调整现有的选举问责制。
编译 | 徐齐睿
审核 | 朱奕顺
终审 | 何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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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ThePoliticalReview
原标题:《重回雅典?能否用抽签解决民主弊病 |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