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苏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因李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积极开展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发现并查封了李某名下的房产,李某接到通知后,主动来到法院说明自己与第三人曹某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了其与曹某之间的债务协议,陈述其已将曹某诉至法院,申请在该案审理完毕,待曹某向自己支付欠款后再向苏某支付。经核实,李某与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刚立案不久,正在举证答辩期间,经执行法官联系曹某,曹某对李某提交的债务协议予以认可。鉴于被执行人李某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也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苏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随即通知三方到庭,就本案的债务履行向三方阐明利害关系,最终苏某、李某、曹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1.苏某同意该债务由曹某承担,并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2.曹某在向苏某履行完毕债务后,李某应当从其债权中予以扣除。协议签订后,苏某撤回了对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李某撤回了向曹某提起的诉讼,法院也对被查封的李某房产及时予以解除。至此,三方的执行案件与民事案件均得以顺利化解,既保障了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官说法
债务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似,另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也需注意,既常说的第三人加入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故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判断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发生债务承担的,还需注意以下4个方面法律效果:1.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相应免除债务,其亦不对第三人所承担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2.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3.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有保证人的,未经担保人或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和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受影响。4.抗辩的援用。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担常见于各类市场主体交易中,而理清债务承担与其它方式之间的区别,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意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更好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原标题:《民事案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