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事实婚姻,准予离婚!
晓法说案
案情回顾
姚某与曾某1990年相识,1991年举办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2年生子曾某某,1996年姚某将户口从外地迁入什邡,户口薄载明曾某为户主、姚某为妻,曾某某为子。姚某与曾某至起诉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和村小组、邻居证实姚某和曾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后来去外地生活。现双方感情不合,姚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晓法说案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日即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节点。在该条例颁布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其为夫妻关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则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结婚的实质条件包含了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因此,本案中姚某和曾某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裁判结果
原告姚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手持法槌 捍卫人间正道
定分止争 守护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晓法说案】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事实婚姻,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