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店铺转让生争议 拒付余款上公堂
店铺转让生争议
拒付余款上公堂
-延津县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铺转租越来越频繁,商铺转让费应运而生,并以一种“规则”形式在租赁活动中被广泛运用,成为一种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正常而普遍的交易习惯。然而,当转让费在潜移默化成为一种固有交易习惯的同时,也因种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引发了诸多经济纠纷。
案
件
回
顾
2022年11月,原告将一炸鸡店转让给被告,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083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协助被告正常营业,但被告至今未将11083元款项支付给原告,还避而不见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作为转让方与被告作为受让方达成了转让案涉炸鸡店经营的合意,并确认转让费为8000元,另被告让原告为其代买配料等花费1083元,且承诺由其安装炸鸡店的玻璃门,但后称其无钱安装,由原告代为安装玻璃门花费2000元。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上述应由其履行的义务表示认可,故被告对上述费用合计11083元应予以清偿。最终,延津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费及各项欠款共计11083元。
法
官
说
法
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有效吗?
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民法典》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店铺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在进行店铺转让的过程中,有以下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1、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2、务必考察店面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阱。
3、务必事先调查清楚所看中的店面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4、交房时需要验收,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已备以后还房时再核对。
5、合同正本和附件都要保存好,以防万一,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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