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培训合同约定“不过退费”却迟迟不兑现,法院如何判决

2023-07-10 19:28
山东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16

“公考热”催生出大量培训机构,“包过培训班”屡见不鲜,所谓“包过”,其实是在培训合同中约定“不过退费”的条款。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没考上,要求退费却有诸多限制的问题,面对培训机构格式条款,法院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军法官审理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姜某2021年12月份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公务员考试,如愿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环节,所报岗位限招一人,三人进面。进面后,姜某选定某教育公司为自己“上岸”加码,并与其签订《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上岸协议》,协议为该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时,姜某应一次性支付课程辅导和服务费27800元整。若姜某参加该公司面试培训后最终未进入同批次考试招录拟录用名单(包括被调剂后和递补后拟录用名单),则甲方退还课程费10000元。协议还约定了姜某申请退费时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于签订合同当日,姜某向该公司支付培训费27800元。后该公司按约提供了培训服务,但姜某遗憾未能通过面试。其后姜某按双方约定向该公司提出退费申请,但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等最终的招录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才能操作退费。但因疫情影响,姜某参加的考试已多次延期,拟录用人员名单迟迟未公示,而此时已距姜某参加完面试半年有余。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后续还要等体检、政审、调剂和递补等多个环节结束后,才能最终安排退费。姜某认为其成绩已出,已无调剂、递补的可能性,且其已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退费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要求公司按照上述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关退费义务,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复。后双方产生争议,姜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姜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的《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上岸协议》约定公示后退费等条款的效力问题?

2.某教育公司能否以此抗辩延迟退费的最终期限?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其有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资质,其与原告姜某签订的《课程辅导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遵守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双方上述签订的《课程辅导协议》为格式合同,其中协议约定:若姜某考试面试未过关,姜某在项目招录结束(即同批次招考岗位所有人员拟录用名单全部公示后,包含项目调剂及递补录用结束)后,自2022年8月1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退费申请(若在2022年8月1日前项目招录未结束,则申请时间以招录结束为准,即项目调剂及递补录用结束公示后时间)。公司收到姜某递交的符合要求的退费申请及相关材料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依本协议相关条款办理退费手续,在30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向姜某退还相应费用。姜某2022年1月份即参加完培训,最终3月份未能通过面试,且其已按照该公司要求提交了退费所需的相应资料。上述协议虽约定了退费需以同批次招考岗位所有人员拟录用名单全部公示后才能进行,但该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其责任,加重了姜某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责任。结合本案立案时间,距签订合同已近两年的时间,协议约定的退费义务还是未能履行完毕,如若继续机械适用上述协议,将对姜某的合法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槐荫法院确认上述关于调剂及递补录用结束公示后退费的格式条款无效,某教育公司应当履行退费义务。

综上,槐荫法院作出某教育公司退还姜某相关教育培训费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在公考培训业乃至其他教育培训业中多有存在,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往往采用格式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相关条款,而其中的退费约定也多倾向于培训机构,会对消费者的退费权利作出严格限制。此时就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履行审慎义务,尤其对“不过退费”等约定,要仔细核实退费期限、条件、所需资料等,对有不合理加重本方责任的条款,要主动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甚至协商调整部分合同条款。同时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方便后续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而言,也应规范自身经营,在制定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良好体验,树立自身的品牌口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撰 稿丨陈仁磊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培训合同约定“不过退费”却迟迟不兑现,法院如何判决》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