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自建桥引发的争议:再读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再审申请书
洮儿河上曾经的那座浮桥,到底是便民桥还是拦路桥?
时隔三年多,2023年7月,在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寻衅滋事被判刑后,案件再次受到关注。
黄德义在工地打工时的照片
最新的消息是,组织搭建浮桥的黄德义申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驳回后,继续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于6月29日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7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通过黄德义拿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他的再审申请书。
黄德义在申请书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浮桥的搭建解决了当地部分村民绕行几十公里去种地的问题,得到了村民的支持,所收过桥费也是村民积极主动给看护浮桥的人员,不存在“被迫交纳”。
澎湃新闻了解到,该案一审宣判后,黄德义等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两年后,黄德义开始申诉。
以下为该案一审判决书摘录:
检方指控私搭浮桥强收19名被害人过桥费
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记载,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义、黄嵩、黄德军、黄强、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何树春、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刚、黄永帮黄德义收费。2014 年冬,由被告人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黄强、黄刚、黄永、黄伟等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 (后又重建维修 ),黄嵩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告知收费标准 (小车5 元,大车10元) ,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
检察院在指控中提到,在每个月中,由黄德军、佐清芝家,黄强、李丽家,黄刚、龙丽家,黄永、刘海波家,黄伟和其母亲何淑云家,黄德友、武风清家各自收费一天归自己所有;其余天数由何树春、刘艳杰夫妻、黄嵩岳父边光负责收费交给黄德义、黄嵩父子及刘彦辉,黄德义妻子刘彦辉也多次参与收费,黄嵩每个月给何树春、刘艳杰1000元。其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德义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19名被害人被迫向其交纳所谓过桥费共计人民币44000多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嵩、黄德军等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上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德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1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黄嵩、黄德军、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黄德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肖宇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德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管理性规定,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就私自建桥收费的违法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2、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人也已经按照要求缴纳了罚款,就目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也仅应当是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3、被告人建桥、拦截收费,以此认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4、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5、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即使认定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还存在着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 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又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 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刚、黄永帮黄德义收费。
2014年冬,被告人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黄强、黄刚、黄永、黄伟等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黄嵩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 2018 年 10月,由被告人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其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德义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共计收费人民币5295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判决书中所列的19名受害人中,累计被收取的过桥费从50元到20000元不等,千元以上的11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义伙同被告人黄嵩、黄德军、黄强、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何树春、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上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德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嵩、黄德军、黄强、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何树春、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德义、何树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嵩、黄德军、黄永、黄刚、黄德友、黄伟、刘彦辉、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魏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肖字的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肖宇、杨润东的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均宣告缓刑。
申诉称不存在“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黄德义提供的再审申请书中,他称,振林村的部分村民在振林村河对岸有耕地,春耕时,因无法直接过河到对岸耕种,需要绕行几十公里去种地。因此,自己花费资金购买造桥的材料,搭建了通往河对岸的浮桥,这样,既方便了自己家,也解决了两岸村民耕种及秋收的问题。
黄德义在申请书中写道,因涉及浮桥的维修问题,申请人每年都要投入一部分资金进行维修,村民们都主动说,这些钱不能让黄德义一家出,申请人每年在搭建和维修浮桥时,村民都自发地、积极主动地到现场去干活。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受害人被收取的过桥费金额,黄德义认为也存在事实错误。此外,黄德义在申请书中否认存在“强拿硬要”的问题。车辆经过该段河流,看护浮桥的人员也没有强行要求司机必须过浮桥,没有一辆车是申请人或看护浮桥的人员要求从浮桥上过的,而是司机为了节省费用(不用绕行几十公里)、节省时间,主动请求从浮桥上通过,然后给点儿费用(5元或10元),有的没有零钱,申请人或看护浮桥的人员也没有强行要求给钱。黄德义认为,搭建浮桥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浮桥搭建成后,申请人对过往车辆及行人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够不上寻衅滋事罪。
早前,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作了解答。对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浮桥案”时间线
上世纪70年代,黄德义父亲曾造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
上世纪90年代,黄德义出资4000元,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其三哥一起在洮儿河上摆渡。
2005年—2014年,黄德义等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自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
2014年冬,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等人在该处河道自建固定桥(后又重建维修),黄嵩后来在该桥旁建彩钢房和地秤。
2018年10月,黄德义组织人员排班向利用自建桥过河的过往车辆收费,小车5元,大车10元。
2018年10月,上述自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
2019年2月,黄德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同年3月6日被捕。此外,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2月31日,黄德义一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案其余17名被告人也各自领刑,刑期从“判一缓一”到“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黄德义等未上诉。但此后黄德义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为由提起申诉。
2023年3月31日,洮南市法院驳回黄德义提出的申诉,理由为黄德义申诉理由不符合重审条件。
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