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以原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已经离职的员工
仍以原公司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离职员工以原公司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自称是A公司的业务员,向林某销售干果。2021年5月起,林某以银行转账、微信方式向孙某支付干果采购款。之后,孙某未向林某交付货物。2022年8月27日,双方签署《货款偿付承诺协议》,孙某承诺2022年10月31日前发货完毕,否则,返还所有货款。直至林某起诉,孙某未向林某交付货物,亦未向林某返还货款。林某对返还货款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返还。
A公司认为孙某在与林某签订买卖合同关系时,孙某已从公司离职,不是公司员工,且林某货款汇入的是孙某的个人账户,《货款偿付承诺协议》系林某与孙某签订,无该公司的法人签字也无加盖公章,故A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货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该案中,林某预付了货款给孙某,孙某在收到林某支付的货款后应全面履行向林某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孙某未交付相应价值的货物,亦未返还林某预付的货款,违背了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林某与孙某于2022年8月27日签订的书面《货款偿付承诺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且孙某答辩称同意偿还,因此对孙某请求林某返还干果采购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林某诉请A公司对孙某偿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孙某系A公司员工以及孙某向林某销售干果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向林某返还货款1198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86.9元及后续违约金。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从A公司离职以后,继续以A公司的名义与原告交易并签订合同,从中获取相应款项,导致原告造受损失,由此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并非当然无效,如离职员工仍有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且交易相对方对该名员工离职的事情并不知情,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则会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合同仍然有效。若员工离职后冒用原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业务交易中,要注重对合作方委托人员真实身份和授权事项的审查,公司自身更要强化对外授权管理,在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检查、收回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对外公示,定期对类似风险进行排查。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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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供稿:王慧
原标题:《离职员工以原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