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律师 | 丈夫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
本期话题
丈夫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
案 例
小明与小丽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1月,小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丽表示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提出要求分割小明曾在某银行保管箱中所保管的财产。对此,小明当庭表示同意,并约定双方于 4 月 2 日下午至银行开箱清点财物。开箱当天,小丽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经向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小明已于4月1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对此,小明解释,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为第三人小刚所有,故已将这些物品先行拿走。小明出示了小刚出具的证明书,内容反映因小刚家中失窃,故将其重要私人物品存放于小明所租的保管箱中,并要求小明不要向他人泄露。
小丽认为,即使证明书属实,也无法证明小明在开箱时没有取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贵重物品,且在法院再三强调需与她共同开箱的情况下,小明仍然提前私自开箱,说明其转移的财产价值较大,故认为小明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后法院让小明询问小刚能否到庭作证,小明答复:小刚没有时间前来法庭。
律师意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小明与小丽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小丽的情况下,小明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小明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小丽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对于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小明占财产价值30%、小丽占70%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律师简介
杜志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碚区“千万妇女大学法”宣讲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博士;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重庆电台“身边说法”栏目嘉宾;
重庆市巾帼建功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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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身边律师 | 丈夫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