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事故双方约定互不追责,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2023-06-25 16:36
云南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双方自行达成协议

自负损失、互不追究

事后

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

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按责任分成赔偿损失

那么……到底能否追偿?

小徒带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被告小马为其所有的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小陈相撞,致车辆损坏,小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马与小陈亲属签署赔偿协议,约定“同意放行肇事车辆,双方间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后小马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其全部损失130000元,保险公司分别向车辆4S店支付90000元,向小马支付40000元,履行赔偿义务。小马向保险公司承诺“尚未得到责任方给予的赔偿,没有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的任何权利”,并将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要求死者小陈家属赔偿非机动车方应负赔偿款40000元,小陈家属称与小马已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陈家属及小马偿还非机动车一方应负赔偿款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与死者小陈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小马事后对保险公司承诺未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向保险公司隐瞒与小陈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小马的转让行为不产生保险公司向小陈家属追偿的权利,小马应返还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40000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向负有损害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温馨提示

发生类似情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对事故如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并签字,口头协议达成后会存在举证难的现象,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二是留存损失证据,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而支出的费用,非机动车一方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发票),保险公司向其追偿时,非机动车一方也可凭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益普法,贵在分享,图源网络侵删)

原标题:《普法专栏|事故双方约定互不追责,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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