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月|娄底中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6月21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梁飞跃通报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石乃强发布8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该庭副庭长张菖青、员额法官彭俊芳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中院新闻网络信息科科长梁成文主持。
2021年以来,娄底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禁毒工作部署细、力度大、措施实,中院被评为2021年度“全省禁毒工作先进集体”。一是组织领导策划坚强有力,全市法院均成立了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将禁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涉毒案件审理从严从速,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272件2025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81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7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3人,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7场次75案133人;三是禁毒预防教育亮点凸显,通过开展禁毒普法宣传、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开设禁毒普法直播、参观禁毒教育基地等方式,将预防、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四是禁毒督导联络稳步推进,与基层乡镇、公安、检察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形成禁毒合力,不断推进禁毒专项工作走深走实。结合当前全市禁毒工作新形势,下一步,娄底法院将扛起禁毒责任,突出重点,聚焦发力,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继续开展以青少年群体为重点的毒品犯罪预防教育;进一步加强指导,压实责任,推进毒品审判工作专业化,确保将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进一步深化举措,创新形式,扩大禁毒覆盖面,提升法院禁毒工作影响力;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联动,打好综合治理“组合拳”,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提高全市禁毒综合治理水平。
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师余芬阳,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星源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正军,娄底市人大代表、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陈玲,娄底市政协委员、湖南翔宇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姣荣,市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罗林山,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副主任吴祥辉,以及湖南日报、红网、娄底日报、娄底市广播电视台、娄底新闻网等10余家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风,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又曾因贩卖毒品,于2012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是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风与龙某科(已判决)商定,以 160元/克的价格向龙某科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龙某科即向陈某风支付了8万元的毒资。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风将450克甲基苯丙胺放置于邵东市盐业公司对面一巷子的废弃沙发垫下,并将藏匿毒品的地址通过微信告知了龙某科。龙某科遂安排何某松(已判决)到指定地点拿取了45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娄底,贩卖给他人。综上,陈某风向龙某科贩卖甲基苯丙胺450克。2021年10月8日,陈某风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陈某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近年来,毒品类犯罪一直都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我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态势,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陈某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贩卖毒品数量达到我国刑法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同时,陈某风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之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触碰!
陈某风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段某武,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是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段某武以贩卖为目的,多次向上线安某华购进甲基苯丙胺9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00粒(重72克)。其中,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5月11日,段某武向吴某(已判决生效)等15人贩卖的甲基苯丙胺97.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53克已由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核减。因此,段某武尚有以贩卖为目的进购的甲基苯丙胺80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5.47克系遗漏犯罪事实。
被告人段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号刑初X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进毒品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查实的被告人段某武贩卖出去的毒品数量为100余克,但其尚有以贩卖为目的进购的毒品800余克为遗漏犯罪,依法也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应对段某武实行数罪并罚。
段某武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李某华,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华和张某驾车到福建省长汀县找到谢某俊(另案处理),购得6公斤麻黄素并运输回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联系陈某军(另案处理)帮忙出售,因麻黄素质量不行未销售出去。2020年5月,李某华和陈某军、谢某俊商定一起非法买卖麻黄素后,谢某俊从福建省龙岩市带了9公斤麻黄素到湖南省邵阳市与李某华汇合,一起开车到重庆市找到陈某军,陈某军将9公斤麻黄素以36.5万元卖给他人后给了李某华31.5万元。
2018年3月以来,李某华、张某和陈某军等人利用自身懂得的制毒技术,将购买但未销售出去的6公斤麻黄素和红磷等原材料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内多次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因麻黄素质量不行,未能制造出甲基苯丙胺。2020年6月1日凌晨,三人又想用8公斤麻黄素、红磷等原材料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制作中途怀疑被公安机关盯守,遂将制毒原材料、工具及反应物处理后逃离现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李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变态嗜好及耐受性,被纳入我国二类精神药物品进行严格管控,违规生产、购销、出口、运输、储存、使用麻黄素,均将追究法律责任。麻黄素是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最主要的原料,利用麻黄素等原料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两被告人利用麻黄素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因为麻黄素质量不行、认为有公安盯守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但两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制毒数量大,法院依法予以严惩,从源头上斩断毒品犯罪链条,充分发挥了刑罚打击、遏制毒品犯罪的功效。
被告人李某华、张某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曾某,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娄底电务段职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曾因吸毒,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19日间,被告人曾某多次为颜某华(另案处理)从曾某新(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76套,每套重约0.7克,共计53克,并从中赚取吸食及30-50元/套的介绍费,共计获利2500余元
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曾某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毒品乃万恶之源,一旦沾染,悔恨终身。本案的被告人曾某本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因经不住诱惑,沾染上吸毒恶习,并逐步走上贩毒的犯罪道路,使自己身陷囹圄,家庭也支离破碎。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人员和场所,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坚定地对毒品说“不”,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维护家庭的温馨美满,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曾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苏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荣华乡。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将张某飞(另案处理)安排张某林(另案处理)打包好的毒品小包子藏于娄底市娄星区的隐秘角落,将藏匿位置拍好视频发送到为贩卖毒品专门建立的微信群内,张某飞再转发给购毒人员,由购毒人员自行取走毒品。苏某累计藏匿毒品“小包子”775个,其中甲基苯丙胺3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0粒、重75.45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2021年10月,苏某在新化县城区以同样的方式帮为刘某贤、吴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张某(另案处理)藏匿毒品“小包子”。苏某累计帮张某藏匿18个毒品“小包子”,其中甲基苯丙胺重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81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苏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九百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线上支付毒资+线下非接触式交付毒品”成为贩卖毒品的重要方式之一,使得毒品交易更加隐蔽化。本案被告人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为毒品犯罪分子“零包”贩卖毒品提供“丢包”服务,从而沦为毒品犯罪分子的共犯,贩毒次数高达700余次,贩毒数量400余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严惩体现了我国刑罚对毒品犯罪不同阶层、不同人员均坚定持“零容忍”的态度,虽然交易方式隐蔽,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苏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李某东,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盗窃、吸毒等,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东通过在娄底市中心医院多次挂号找医生开地西泮注射液(俗称“安定”,规格2ml:10mg)的方法,获得20余支地西泮注射液后多次转卖给吸毒人员,获利总计约175元。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李某东住处抓获李某东时,在其住房内查获地西泮注射液7支。
被告人李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因时代的发展,“毒品”不再是单一的外表,陆续出现了合成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式毒品”。地西泮、盐酸哌替啶(俗称“杜冷丁”)、硝甲西泮(俗称“一粒眠”)、三唑仑、氟硝西泮都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麻醉类药品,必须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后方可购买,亦需严格按量服用,滥用均有可能成瘾,而出于非医疗目的私自向他人出售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东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
李某东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吴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酒店经营管理人员,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街道,是累犯、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系新化县九月酒店法人代表,2021年3月至7月,吴某明知谢某升(另案处理)等人在九月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但碍于情面和追求利益,未制止谢某升等人,容留谢某升、刘某兄等人在九月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达60余次,并参与其中一起吸食。同时,吴某还在新化县科头乡桃林马路上自己车内容留刘某兄吸食毒品海洛因1次。
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己的住房、租房,也包括自己管理的场所,如经营的酒吧、宾馆、酒店、控制的车辆等。简而言之,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提供场所,也可以是被动提供场所,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本案被告人吴某作为酒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其所经营场所具有控制的权利,亦有管理的义务,吴某在发现其所经营、管理的场所有吸毒行为时没有制止,反而为赚取房钱、蹭吸毒品等目的,提供酒店房间以及车辆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龚某爱,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某爱患有胃病、痛风等疾病,为止痛,于2021年8、9月份期间,在新化县圳上镇南华村自家自留地上种植罂粟,于2022年4月12日被镇禁毒办工作人员及民警查获。经清点,龚某爱种植罂粟植株共计582株。
被告人龚某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罂粟会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一种毒品原植物。明知是罂粟等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观赏、治病还是其他用途,不论种植数量多少,均触犯法律,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入狱。本案被告人龚某爱是农村老人,因禁毒意识不强、轻信罂粟奇效等因素,种植罂粟超过刑法规定500株以上的入罪标准,依法应科以相应刑罚。在此,警示广大群众要自觉学法知法,强化法治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切莫因不懂法、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龚某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原标题:《禁毒宣传月|娄底中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