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往往会发生转账、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在交往期间发生金钱往来的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曾系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包括一笔大额转账5,210元,数笔金额不等并部分备注爱语的小额转账共计6,184.4元。同时原告曾通过贷款的方式向被告母亲转账25,000元,该笔贷款原告分30期共计还款37,067.02元。两人恋爱关系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大额转账5210元及37,067.02元借款无果后,向昌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277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原被告之间的转账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对于5210元的转账,被告虽抗辩上述转款是恋爱期间原告向其表达感情的赠予,但实际转账并无任何备注,作为对比,原告未主张偿还的多笔小额转账多备注爱语,同时,结合双方间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有关内容,法院认为该笔5,210元的转账,应当认定为借款,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2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37,067.02元,经核查,虽然被告否认收到了25,000元,但从双方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中,均能够证实被告知晓原告贷款25,000元并通过支付宝交付给其母亲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该笔贷款系由原告贷款后交由被告母亲使用,故对于原告主张偿还37,06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评析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能否追回,一般要依据以下三种情形判断:
一、赠送贵重物品的,包括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能否追回,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区分。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增进感情,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是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最后男女双方分手,赠与财产所附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保险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结束,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恋爱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的红包、转账,平台上虽保留了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需要返还,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如果是在特殊时间的特殊金额的红包或转账,比如在情人节、妇女节,“520”、“888”、“1314”等一些具有表达爱慕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须返还;
第二,不是在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的形式,但却注明“爱你”“照顾好自己”之类的言语,应当认为这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适合;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又不是特殊金额,也未注明“爱你”之类的言语,那么就不能排除可能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涉及的金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恋爱中止后,由于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本案中,从双方间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有关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因而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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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曲 莹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王佳璇
复 审 | 兰 凤
终 审 | 刘育林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jlcycourt
新浪微博|吉林市昌邑法院
原标题:《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