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案分案、办案、诉讼监督到监督制约,一图读懂捕诉合一

检察日报微信公号
2018-08-12 13:20

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这条从不久前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传出的消息,瞬间刷爆朋友圈,热度直线上升。何为捕诉合一?小编今天为您奉上精心准备的一图读懂捕诉合一。赶紧来看看吧!

延伸阅读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有何关注点?具体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关注点一

填补真空期,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以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属两个不同部门,案件在审查逮捕结束后,到移送审查起诉前,容易形成诉讼监督的“真空期”。而实行捕诉合一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可以增强跟踪监督和引导侦查的实效性。

《规程》要求,承办人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存疑不捕决定后,检察官要定期跟踪侦查机关对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关键证据的收集、复核等工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者相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关注点二

简案快办:审查起诉不超10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属于不同承办人时,对于处在两个诉讼阶段的同一案件,都需要经历阅卷、提审、制作审查报告等步骤,而捕诉合一后,可以有效避免工作上的重合,提升办案效率。

《规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移送证据材料与审查逮捕时没有实质性变化,且侦查机关已经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进行相关补充侦查的,要简化审查,快速办理,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关注点三

监督流程更优化

实行捕诉合一后,承办人对同一案件能够实现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活动的全程监督。为了进一步理顺与诉讼监督部门在线索移送、衔接配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合力增强监督的统一性、有效性和权威性。《规程》强调,承办人发现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线索的,要随案开展监督;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监督。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各类监督线索、已办理的诉讼监督案件,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人要在原案办结后及时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由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定期梳理、分析,依法提出对同类问题的监督意见。

关注点四

加强案件评查,严把质量关

承办人既拥有批捕权,又拥有公诉权,因此,既要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防止检察权滥用,又要充分尊重检察官办案权威,防止过度制约影响案件办理。

《规程》明确,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捕诉合一办案的新要求,依照《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案件评查制度强调对所有检察官案件评查的全覆盖,特别是实行捕诉合一后,增加了重点评查案件范围,优化评查方式和重点。以“发现问题、指导办案”为导向,突出重点问题开展重点监控,重点针对“侦诉不一”的案件,明确根据是否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准确认定罪名和适用法律等不同情形,作为评定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或优质案件的具体标准。确立“全流程评价与分阶段评定”的评查原则,对案件形成整体质量评查工作机制。

与此同时,《规程》还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三种除外事由,如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发生变化的,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改变原审查逮捕决定、捕后不诉、诉后撤回,或者诉判不一影响定罪或者量刑档次的,不应认定为不合格案件。

(原题为《干货满满!一图读懂“捕诉合一”》)

    责任编辑: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