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高效立案?法官们都在复盘的101个知识点!(三)|诉讼帮帮忙

2023-06-08 18:4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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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权案件、

商事案件、涉及国家政策及

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案件

的立案坑

第十类

劳动争议案件

目 录

【接上期】

50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5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52

当事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后,超过起诉期限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超过起诉期限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5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56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提起诉讼;

57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

58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59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系同一事项的。

详 解

50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实例点击:赵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至2022年10月,A公司共拖欠赵某工资48,400元。A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23年2月1日之前付清。后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并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径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5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实例点击:贾某系Y服装公司员工。2022年7月,贾某作为申请人以Y公司为被申请人,就工资、赔偿金等向S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S区仲裁委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贾某送达了受理通知、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贾某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能在原定仲裁庭审时间按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贾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S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支付其工资及赔偿金。

52

当事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后,超过起诉期限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实例点击:温某经应聘入职W公司,担任技术员。后因被W公司辞退,而向M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8月26日M区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并于当日向温某送达了裁决书。温某认为该裁决书违法认定案件事实,漏裁原告申请,遂于2022年9月12日才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

5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超过起诉期限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实例点击:王某系M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王某在职期间,M公司经常拖欠王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退休后王某多次到单位讨要在职期间M公司拖欠的工资,始终未果。2023年2月22日,王某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原因,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出具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于王某。3月13日,王某就工资补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5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实例点击:肖某就职于Z公司,任销售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肖某的薪资待遇。范某是肖某的领导,经Z公司安排,与肖某签订了任职工作协议,并安排肖某的具体工作内容。期间,Z公司共拖欠肖某绩效考核奖金287,965元。2022年1月肖某离职后,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Z公司与范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范某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肖某以范某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确属主体不适格。

5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实例点击:孙某入职M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因M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仲裁委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孙某不服,向W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就欠缴社保、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56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实例点击:李某系A公司职工,因劳动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经过S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结案。后李某要求公司再支付5万元护理费,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58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实例点击:张某因工资问题向A市Y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S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满,诉至Y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S公司不向张某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低于A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6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S公司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100元。Y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市Y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仲裁裁决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

59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系同一事项的

▶ 依据索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类

侵权案件

目 录

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61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

详 解

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例点击: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明,其父母均已去世,且曹某生前离异,未生育子女,也无其他兄弟姐妹。曹某所在村委会将肇事者杨某与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9万元。

第十二类

商事案件

目 录

62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63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64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65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

66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67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68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

69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70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7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详 解

62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例点击:张某系G公司股东,G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现张某于2019年6月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63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例点击: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田某共同设立被告R公司,张某认为公司连年亏损已无法经营,且目前公司处于已吊销未注销状态。因长期无法联系第三人,故诉至M区法院要求解散R公司。

64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5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66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7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二款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8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实例点击:原告G公司与被告H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被告H公司因未能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银行支票,支票付款行为L银行支行。G公司诉请要求H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法院认为系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审理中G公司未提供向L银行支行即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而遭拒绝的证明材料,未满足行使票据追索的前提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9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例点击:原告A公司在前案中已申请对债务公司X公司破产清算,法院立案受理后,又向M区法院起诉要求次债务公司Z公司代替X公司偿还债务。

70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例点击:原告刘某与Y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Y公司应给付刘某货款190万元。随后Y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有管辖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现原告刘某诉请要求Y公司股东被告王甲、王乙等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19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7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例点击:J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原告D公司以J公司股东Z公司与J公司间法人人格混同,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Z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三类

涉及国家政策及

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案件

目 录

72

当事人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73

当事人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74

当事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75

当事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

76

当事人对因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77

当事人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

详 解

72

当事人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3

当事人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4

当事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5

当事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76

当事人对因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7

当事人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今天闵法君为大家介绍了

劳动争议案件、侵权案件、

商事案件、涉及国家政策及

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案件

【四类27种立案坑】

下期将为大家介绍

涉及自然资源权属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案件、涉及公证文书案件、涉及仲裁案件、刑民交叉与行民交叉案件、其他类型案件

【五类24种立案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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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高效立案?法官们都在复盘的101个知识点!(三)|诉讼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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