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为区劳动监察大队讲授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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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法院民一庭王静法官应区劳动监察大队邀请,为工作人员开展了两场题为《以案释法·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讲座,旨在进一步提升区劳动监察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在讲座中,王法官分享了她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以案例为切口深入讲解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等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对劳动监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指导。在授课结束后,王静法官详细解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就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纷纷表示,这次授课内容结合了真实案例,是劳动争议工作的宝贵经验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希望今后法院与劳动监察大队能深化合作,开展多类型的交流共建活动。近年来
虎丘法院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民生权益保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劳动争议“六方联动”,培训指导基层干部化解矛盾,既实现纠纷就近化解,又帮助培育基层法治力量,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双保护,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一起来看看王法官分享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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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下调提成 随意变动属无效
陈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他与公司签订了业务提成条例,其中详细规定了业务提成的比例,但是条例最后一条载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后来在半年时间内,公司竟连续三次以公司内部张贴告示的形式降低了提成比例。2020年5月,陈先生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仲裁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请,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业务提成条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条例最后载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视为无效。某公司单方面下调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陈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依法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则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支付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有约必守 违反竞业限制应赔偿
原告某公司是一家知名创新企业,其生产的小家电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被告陈某等人原系某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因职务需要能够掌握知悉商业秘密,在职期间,陈某等人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协议等多份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文件中进行了签字确认,某公司亦给予其经济补偿。然而,2019年3月起,陈某等十余名研发技术人员齐刷刷向某公司主动提起离职,当月或次月均先后入职于与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处。公司便起诉要求这些老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自某公司处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即至新公司处工作,其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理应向某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结合陈某等人违约情节、非法获益情形及对某公司造成利益损害与负面影响,本着维护企业创新发展权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辖区内营商环境之理念,法院支持公司的诉请,认为应对涉案违约行为依法惩戒,遂判决陈某等14名员工各承担2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类案件时应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劳动者应依法作出惩罚性裁判。对劳动者来说,想要真正实现高质量就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一旦与用人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当诚实履行,否则可能会面临经济和口碑的双重损失。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为区劳动监察大队讲授劳动争议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