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 | 黄岛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其中2例入选青岛法院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

2023-06-05 17:09
山东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的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黄岛法院公布4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2例入选青岛法院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和预防环境违法犯罪,提升全社会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案例一

王某非法采矿案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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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多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11月24日,王某至青岛市某村附近非法采挖海砂24立方米,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2019年1月6日,王某至青岛市某养殖区非法采挖海砂120立方米,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至某海边非法采挖海砂60立方米,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次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经鉴定,王某非法开采的海砂属非金属矿产目录下天然石英砂中的建筑用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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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两年内因非法采砂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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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非法采挖海砂,会对海床造成破坏,导致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生存坏境恶化,对脆弱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伤害。本案中,王某擅自采挖海砂,在两年内因非法采砂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依然铤而走险,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法院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张某某、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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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5月间,张某某、董某某驾船至某禁渔海域捕捞水产品,出售获利300余元。5月10日,二被告人再次至该海域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查获其捕捞水产品用具“地笼”及渔获物4.3千克,包括大蛸2千克、海螺1.45千克、海杂鱼0.85千克。经认定,张某某、董某某捕捞使用的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属于禁用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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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董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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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的捕鱼工具,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状况严重,审判机关作为生态保护的“守门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保护水生生态环境,充分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本案入选青岛法院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三

张某某诉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住宅噪声超标有权要求侵权人整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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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张某某从某投资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08年该住房所在小区换热站建设完毕,2020年张某某入住后发现房屋楼下的换热站噪声大,影响其正常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排除噪声妨碍,并承担其另行租房居住的损失。某热力公司在张某某投诉后对案涉换热站中的循环泵、阀门、软连接等进行了防噪整改,张某某表示噪声虽有所改善,但仍然超标影响其生活。经检测,张某某住房卧室1昼间及夜间噪声均不超过限值,卧室2噪声昼间不超过限值,但夜间检测为31.7,超过夜间30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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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中卧室2夜间噪声监测为31.7, 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30的限值,某投资公司、某热力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某热力公司作为换热站的管理者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尽到了减轻责任的义务,而某投资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未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某投资公司立即对涉案换热站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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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影响民生。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施行,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守护老百姓的“安静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依法解决噪声污染纠纷,保护老百姓的“安静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对其开发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负有保障责任,应当对其施工设计选址不当、保障措施未到位导致的噪声污染,承担相应的整改和赔偿责任。

(本案入选青岛法院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四

厉某诉某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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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机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进行焊接、补漆作业。原告厉某作为企业法人,系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公司加工的项目建成后投产,但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遂决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某罚款153125元。厉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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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产工艺内容及现场作业情况,某机械公司应当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厉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厉某相应罚款的处罚,符合裁量区间。依法判决驳回厉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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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手续,亦未配套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制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行政机关针对污染排放企业负责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标题:《6.5世界环境日 | 黄岛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其中2例入选青岛法院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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