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品质提升年】雇员私自找帮工致人受伤,谁应担责?

2023-06-01 17:02
内蒙古

雇员私自找帮工致人受伤,谁应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某粮油店雇佣被告李某为其卸饲料,李某邀请原告高某与其一起卸货。原告高某在卸货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臂粉碎性骨折、脖子无法正常活动,住院9天,共花费医疗费12000余元,出院时医嘱为回家静养治疗。

原告高某认为自己为受雇方,被告某粮油店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雇主支付医疗费14000元、交通费434元、食宿费203元、一年的误工费73000元、9天的护理费、伙食费和营养费,共计90795元。

被告某粮油店辨称,自己雇佣的是李某,高某是李某找来的,不是自己雇佣的,出事后应该去找李某。

被告李某认为,原告高某受伤主要原因为其不听劝告,饲料堆积过高坍塌导致受伤,并有相关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邀请高某帮忙,高某与该雇主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粮油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经调解,二被告在审理当庭各给付原告3000元赔偿款,一次性解决了纠纷。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本案李某是雇员,其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主动邀请高某来帮忙,高某提供的是无偿劳动,高某与该店间也就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高某是帮工人,该公司是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雇员主动邀请高某来帮工,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受伤,该雇主作为被帮工人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未经雇主同意,擅自邀请高某帮忙从事劳务活动,高某在进行帮工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对于高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李某对此次事故的造成存在重大过失,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原标题:《【司法品质提升年】雇员私自找帮工致人受伤,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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