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党纪处分公务员酒驾,必须“纪严于法”

2023-05-31 17:05
来源:澎湃新闻

两起公务员因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之后如何进行政务、党纪处分的案件,成为舆论焦点。

2022年8月,云南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贺永权,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在三个多月后,他却已升任镇党委书记,引发舆论质疑。

据当地相关部门的披露,在酒驾被查获后,贺永权向警方隐瞒了其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且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导致2022年11月30日贺永权被任命为镇党委书记,直至今年5月12日,贺永权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陈述自己为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公安机关于5月18日将其酒驾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目前,贺永权因未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已被免职。

本案虽小,却有发人深思之处,去年8月查获的酒驾,当地何以直到今年5月才做出处罚,并且处罚决定“完美”地等到贺永权升职之后?贺永权何以能“隐瞒”自己的公职人员身份?罗平县就这么大,作为当地一镇之长,办案人员真的不知道其领导干部身份吗?是不是说,我们的行政处罚与党纪处分的衔接机制出现了“接触不良”?

另一起案件中,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原处长陈东,因为在地铁车厢内对他人实施猥亵,被行拘12日,目前省厅已将其调离公务员队伍。

党章规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员的义务,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就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必须要贯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法律的处罚之后,自觉、主动接受政务、党纪处分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为酒驾、猥亵等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之后(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该接受政务、纪律处分。这就要求实现纪与法在实体上的对接、在程序上的衔接,不允许公职人员向组织隐瞒,更不允许执法机关搞“不通报”“缓通报”。有党员、公职的身份乃至有领导职务,不是“高人一等”的资本,更不是可以抵罪减罚的“官当”。实施酒驾、猥亵等违法行为之后,如果还继续窃居高位、全身而退,群众不会答应的。

纪必须严于法,这是由党的性质和使命决定的,也是群众的朴素期待。公职人员因为严重违法,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必然也必须接受政务处分、党纪处分。 

    责任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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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