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碧海蓝天丨宁波海事法院一案入选2023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宁波海事法院高度重视
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保护碧海蓝天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在六五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
5月29日,浙江高院启动
全省法院六五环境日司法宣传周活动
并发布2023年
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
海洋环境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入选!

目录1.湖州中院:被告单位浙江某环保公司、被告人夏某某污染环境案
2.绍兴中院:被告单位绍兴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兰溪法院: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唐某某污染环境案
4.定海法院:被告人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玉环法院:被告人徐某怀等十人非法采矿案
6.淳安法院: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江山法院: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柴某、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富阳法院: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9.奉化法院:徐某诉邬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10.桐乡法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船务储运有限公司、扬州某资源有限公司、仲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11.丽水中院: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罗某、某保险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2.丽水中院: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龙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3.宁波海事法院: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袁某海事海洋公益诉讼案
14.鄞州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5.鹿城法院:温州某印刷公司诉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13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
刘某、袁某海事海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刘某、袁某共同出资打造船舶,并准备空压机等辅助工具。2021年6月至9月,刘某、袁某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同年11月24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袁某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随后,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袁某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主张刘某、袁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刘某、袁某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刘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是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和潮间带湿地为主体的岛群海洋生态系统,内涵的科研价值、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为人类所共有,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违法成本,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案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之外,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费用、永久性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获利数额、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海洋环境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原标题:《保护碧海蓝天丨宁波海事法院一案入选2023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