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方责任几何?

2023-05-24 18:31
四川

在自建房屋过程中

工人因安全意识不足意外受伤

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房主、包工头、工人几方各执一词,矛盾越吵越大

遇到这种情况

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夏某从事农村建房多年,原告鲁某也多年跟随夏某在民用建筑工地从事杂工等工作。2021年8月,被告李某将三层房屋的建造工程承包给夏某施工,夏某便雇请鲁某为其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鲁某不规范使用人字梯意外摔伤。因各方协商未果,鲁某将夏某、李某诉至法院。

面对鲁某的起诉,夏某和李某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鲁某作为多年从事民用建筑工地的杂工,理应具备充足的施工经验和安全意识,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导致受伤,具有重大过错,鲁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承揽人夏某具有房屋施工资质,自己在本次纠纷中不应承担责任。

各方意见不一,

法官该如何断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将两楼一底的农村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两层以上(不含两层)农村建房资质的夏某施工,在定作、选任上具有过错。

被告夏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负有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责任。因未有效阻止鲁某受伤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原告鲁某跟随夏某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多年,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原被告过错程度,判定李某酌定担责20%,夏某酌定担责30%,鲁某酌定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说法

01

何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关系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2

如何认定提供劳务一方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大小?

在确定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时应从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的具体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03

农村自建房的定作人即房主如何确定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自建房中,定作人的责任多见于选任过错。

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两被告也已履行完毕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拍案说法】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房主、包工头、工人各方责任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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