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伤他人 法院: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3-05-09 20:58
安徽
未成年人发生侵权行为责任是否承担呢?近日,在定远法院定城法庭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曹某将未成年人卢某某和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卢某、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万余元。看看法院怎么判决。
案情回顾:2021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卢某某骑自行车在定远县定城镇某小区内撞到骑二轮电动车的原告曹某,并致其受伤、电动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到该县总医院住院治疗7天,前期医疗费被告方已赔偿,但后续赔偿数额,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曹某便将卢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骑自行车撞到骑二轮电动车的原告曹某,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的认定法院予以采信,并酌定卢某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卢某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卢某、吕某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卢某某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由被告卢某、吕某支付。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对监护人责任做出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卢某某2013年5月出生,案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对其发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原标题:《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伤他人 法院: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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