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逮捕后决定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3-05-05 17:04
内蒙古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该公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请看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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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安机关因涉嫌犯罪对崔某予以刑事拘留,后崔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崔某已被羁押200余天。

崔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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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遵循法定赔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崔某已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免责范围,崔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崔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申请了国家赔偿,以上机关逾期未作决定,又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协商,促使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崔某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并经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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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崔某能够取得赔偿,是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逮捕后决定不起诉,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 通辽中院行政庭

编辑 ┃ 郝佳瑞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逮捕后决定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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