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赔偿12万,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2023-04-28 11:53
广东

来源丨元宇宙简史

作者丨元宇宙简史编辑 Eco

【元宇宙导读】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问题,是对虚拟数字人这一新兴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尝试。

01、案情简介

原告魔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虚拟数字人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企业,其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

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02、法院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

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

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03、前瞻探索

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规或指导意见,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制定,积极参与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立足中国实际,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方案。

此外,国务院也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新兴的数据创新形式,也应该受到这些规划的指导和支持。

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个领域,也面临着客体范围、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等多个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著作权:虚拟数字人的形象、声音、动作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表演作品等,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的行使和授权;

商标权:虚拟数字人的名称、标志、形象等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使用、许可使用、转让等权利的行使和授权;

专利权:虚拟数字人的生成方法、技术方案等可以申请注册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享有专利专用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实施、许可实施、转让等权利的行使和授权。

其他法律:对于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从名誉权、肖像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名誉权和肖像权是虚拟数字人的人格权,可以防止其被诽谤、侮辱或者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防止其被冒用、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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