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守卫疫苗,充分的民事赔偿比死刑更现实

澎湃特约评论员 涂永前
2018-07-23 10:22
来源:澎湃新闻

长生生药的疫苗造假事件,震惊全国。李克强总理作出了批示: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白交代。

伪劣疫苗已经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那怎么才能把无良企业打疼呢?能够仅仅靠行政处罚吗?

以长生生物的“百白破”问题疫苗来说,去年10月立案后就被认定属于“劣药”,吉林省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是:没收库存的剩余问题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40元。同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令人们担忧的是,该公司生产的25万支百白破疫苗已几乎销售殆尽,仅剩库存186支。

这起事件是继山西、山东假疫苗事件后,疫苗领域发生的又一起具有巨大影响的公共事件。疫苗问题生命攸关,其研发、生产、销售、采购及使用等全环节,药监部门都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但假劣疫苗流向市场问题却屡屡重现。

对于此类食药造假问题,笔者8年前就发表过相关分析文章,其中指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监管也会失灵。在食药市场及政府食药安全监管方面两种“失灵”都存在,因此食药安全事故就不可避免。

从根本上来说,政府食药监机构不可能掌握食药生产经营者的全面信息;人们常以为政府监管机构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其根本,但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常常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可能会同被监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充当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更有甚者,甚至会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这是“规制俘获”理论所阐明的道理,即监管者可能成为被监管者的“俘虏”,导致监管完全失效。

我国食药监管中的政府失灵,尤以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表现得最为严重,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以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为借口,与当地食药企业结成了利益联盟,或明或暗地支持或放纵了当地食药生产经营者的造假、掺假行为。如此一来,食药生产经营者自然就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前些年爆发的非法添加瘦肉精事件就明显暴露出地方政府及食品监管机构存在诸多不足。

笔者一向认为,食药安全不是靠监管就能解决的,政府人力物力财力都极其有限。食药安全需要社会共治,这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共识理念。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当前的食药造假掺假行为和我国10年甚至20年前那些严重的食药造假行为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那时的造假掺假行为会造成死亡,现在很多造假掺假行为导致死亡几乎少见,故而死刑鲜有用武之地。没有了死刑威胁,行政处罚最高为违法货值三倍,对于强势的食药生产经营者来说完全没有威慑力。

在西方国家,只要有食药造假掺假行为存在,相关消费者在律师召集下可以提出集体要求索赔,尽管可能没有产生实际损害,但是他们对因此产生的恐惧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医疗检查服务;对于造成实际损害者,实际人身伤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结果通常导致造假掺假者倾家荡产。

这种民事惩罚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产生的威慑力。

但是,这种潜在受害消费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我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太过于保守的缘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这些潜在受害者人身安全无法保障。也因此使得类似损害发生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尽管侵权责任人被罚没了一部分财产,这些罚金被收归国库,但是跟潜在受害者基本上关系不大。

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在食药安全领域,凡有据可查的消费者都可以基于其潜在受害行为向食药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张,其中以造假掺假的食药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相关人为连带责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一定时段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测,并给与相应精神恐惧之抚慰金。目的很简单,让造假掺假者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产生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至于其诉讼方式,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途径实现。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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