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上门静点致一人死亡!法院判了!

2023-04-23 22:36
黑龙江

2022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到集贤县安邦现代城的被害人张某忠(男,殁年74周岁)住处为其进行“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输液治疗后离开,张某忠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忠符合输液后致速发型过敏反应,且在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行医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巨大隐患。一些非法行医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者未取得合法资质,疗效无法保证,经常会出现误诊、漏诊,给就诊者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法官提示:非法行医终将害人害己,远离非法行医,关爱生命健康。

法官课堂:

非法行医常见类型有哪些?

1、无证诊所,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药店无证“坐堂行医”。

5、某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6、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诊等行为。

7、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

如何辨识非法行医?

1.无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并依法悬挂于诊疗场所明显处。

2.无固定场所:经常更换经营地址,场所隐蔽,通过电话联系提供上门服务。

3.无正规设施:医疗设施简陋,大部分与生活区(厨房、睡房等)混杂,就医环境恶劣。

4.无正规诊疗时间:时间不确定,多与执法单位时间错开在晚上开业。

5.无诊疗依据:不写病历,不开处方,不提供收费凭证。

6.无合法的药物来源,使用药物无包装,无使用说明,药品来源不明。

非法行医人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文丨高睿

编辑丨苑凯

审核丨李月菊

原标题:《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上门静点致一人死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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