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强迫智障人员劳动 “大善人”获刑两年

2023-04-20 19:30
河南

肖某原是焦作某企业职工,下岗后为谋生计,2003年在山阳区租地开了一个狗场,从事养狗、训狗、贩狗行当。一番辛苦后,生意从小到大,逐渐有了起色,于是肖某开始雇佣工人帮忙打理狗场生意。工人的月薪从开始的1000多元钱慢慢涨到了3000元。

创业艰难百战多。深知创业不易的肖某想尽办法节省狗场经营成本,可惜的是,他没有把这份精明用到正地方,而是把歪心思打在了雇工上。从2004年开始,肖某便收留流浪汉甚至智障人员在狗场劳动。肖某对这些人只管简单的吃住,不开工资。最多的一年,肖某的狗场里接纳收留了八名流浪汉和智障人员从事劳动。肖某认为,这些人居无定所,食不果腹。自己把他们收留到狗场是出于“好心”,是办了件“善事”。

由于肖某的狗场饲养的大部分为赛级犬,“收留”的流浪汉和智障人员每天都要进行高强度的工作,为了让流浪汉和智障人员尽快“适应”狗场工作和管理,肖某动辄就对他们进行打骂。这些员工吃住也十分简陋,每天只给做两顿饭,住宿的地方也是一般人不会去住的,对于实在不能“适应”工作的,肖某就给撵走。

2022年9月9日,肖某因涉嫌强迫劳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肖某招揽身份不明有精神智力障碍流浪人员梁某、小皮等无偿在其狗场劳动,期间多次对被害人打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梁某在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小皮在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人肖某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劳动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劳动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使其不能反抗、逃跑。“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施以恫吓,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逃跑。“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则是指以限制离厂、不让回家,甚至雇用打手看管等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他人”既包括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包括犯罪分子非法招募的工人、智障人等。

原标题:《【典型案例】强迫智障人员劳动 “大善人”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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