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预计全年可为经营主体减负约1.2万亿
4月18日,财政部召开2023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魏岩在会上表示,1月份,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了3项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2项涉及资本市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3月份,按照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延续和优化调整了2022年底和2023年3、4月份到期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预计全年可为经营主体减轻负担约1.2万亿元。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协调衔接,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以上各项政策,与现行其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疏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
二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一方面,使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有利于持续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另一方面,政策不设置实施期限,有利于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三是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和防风险。延续实施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支持稳就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延续实施煤炭进口零关税政策,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延续实施沪深港通和基金互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发展。
上述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了政策精准性和针对性,既对助企纾困、稳定宏观经济有一定支持力度,又考虑了财政可持续,并与财税体制改革相衔接。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助力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下一步,将实施好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扎扎实实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经营主体。同时,按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助企纾困的需要,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政策精准性,重点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研究强化政策供给,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