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租,出租人拒退押金! 法院:中介口头承诺无效

2023-04-14 20:23
重庆

近日

江北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

1200元租房押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小赵有事来渝短住,需要租房一个月。看到谢某在网络上发布招租信息,小赵便询问谢某能否短租一个月,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小赵便在他的带领下看了房,并在网络平台与出租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小赵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处租赁住房一间,租期一年,押金1200元,房租月付。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还约定,租赁期未到,小赵因任何原因搬走,押金不退。

2022年8月,一个月租期届满,小赵就搬离案涉房屋并与出租人进行了退房交接。然而,小赵在要求出租人退还租房押金时被拒绝。于是,小赵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押金。

庭审中,小赵认为,谢某全程带其看房并提供租房合同,合同中有被告公司事先盖好的印章,所以其有理由相信谢某系被告员工,谢某的承诺就是被告的承诺。除此之外,小赵还提出被告将案涉房屋的四个房间分别出租构成“群租房”,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地产经纪公司则当庭辩称,谢某不是其公司员工,而是一名中介人员,谢某对小赵的承诺公司毫不知情;公司与小赵是在网络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小赵租赁期未到就搬走,已构成违约,公司有权不退押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赵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小赵提前退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不退还押金,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赵诉称谢某系被告员工,代表被告与其签订合同并承诺退其押金,被告当庭不予认可,小赵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小赵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现谢某具体身份信息不明,亦未在案涉租赁合同上代表被告签字,或是取得了被告的书面授权,虽然证据表明其对促成合同签订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认定谢某的行为构成足以使小赵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被告的表见代理,并且小赵陈述其在支付押金和租金给被告的收款人当日,收款人明确告诉其不能短租一个月,而小赵仍选择轻信谢某的说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

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本

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

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供稿:立案庭

监制:付鸣剑

文案:李万飞

原标题:《中途退租,出租人拒退押金! 法院:中介口头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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