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两月已救助379人、垫付3千余万,详解浙江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于伤者的抢救刻不容缓,但往往会出现大额费用难以筹集等情况,直接影响伤者救治。救助基金就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可以在这个危难关头帮助受害人垫付救命钱。该基金在扶危救急、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普惠民生的救助政策,自2016年以来,已有近万个家庭获益,累计垫付救助金7.93亿元。特别是《办法》实施后,扩大了垫付对象,延长了救助时间,缩短了审批时限,救助基金垫付率大幅增长。与此同时,省财政厅还推出了“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办理业务,只要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申请条件的,均可一键申请,快速垫付,极大方便了受害人的申请办理。
为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帮助,记者走访了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就救助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解读。
救助基金的来源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新《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垫付对象,新增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还规定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参照适用。
在申请主体上,明确受害人或其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在垫付时间上,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延长为7日内的抢救费用;在审批时间上,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业务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在工作流程上,规范跨地区抢救案件的工作流程,解决群众切实需求。
新《办法》还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是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如何申请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支付宝”平台,搜索“浙里垫付”,登录并按要求填写信息,然后提交即可。
1、“浙里办”APP申请
进入浙里办— 搜索“浙里垫付”— 进入浙里垫付小程序— 按要求填写信息后提交。

2、支付宝APP申请支付宝—搜索“浙里办”— 进入浙里办— 搜索“浙里垫付”— 进入浙里垫付小程序— 按要求填写信息后提交。

特别提醒这笔钱属垫付性质,并非无偿给予。新《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政策问答
一、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答:2023年2月15日。
二、什么是救助基金?
答: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下同)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三、救助基金的意义?
答: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我省自2016年至今已经累计垫付救助金7.93亿元,已有近万个受害人家庭因此获益。救助基金在扶危救急、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尊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四、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哪些新变化?
答:从服务民生角度看。一是扩大了垫付对象,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纳入救助对象。二是延长了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三是增加了适用范围,增加了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相关表述。
从工作流程角度看。一是管理更高效,推出了“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和“掌上办”,同时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业务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二是流程更明确,涉及跨区域抢救案件的,应经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予以垫付。三是申请更方便,在医疗机构申请的基础上增加“第二入口”,明确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作为主体发起垫付申请。
五、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各级地方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此外,还包括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社会捐款等其他资金等。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七、抢救费用的垫付流程是什么?
答: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告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治疗,并可以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在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对抢救费用进行预审。涉及跨区域抢救案件的,应经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予以垫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八、外地车辆或外地人在浙江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不管是省内车辆还是省外车辆,不管受害人是省内居民还是省外居民,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的,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当及时垫付。
九、当事人应当如何发起垫付申请?
答:事故双方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垫付”对救助基金发起垫付申请。“浙里垫付”会根据当事人的手机定位,自动显示定位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热线电话,相关问题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解决。
十、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能否垫付?
答: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答:需要。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救助基金属于“垫付”性质,并不是无偿给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十二、非机动车事故是否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答:电动自行车或者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认定,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申请程序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是否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答: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困难救助的申请程序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农机事故是否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答: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