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2023-04-13 17:41
江苏

2022年3月20日下午,邵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通富北路世纪大道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张某驾驶的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宝马牌轿车左前部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张某的车辆产生维修费用70500元。因张某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进行了理赔。张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赔偿保险公司42300元,该金额系按照理赔款70500元*60%责任比例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并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需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系被保险人张某对邵某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邵某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而驾驶机动车的一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能力和避险义务要远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一方,基于“优者负担”原则,对非机动车一方予以倾斜保护,不宜认定张某对邵某具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故保险公司的诉请缺乏依据。经向保险公司释明,保险公司撤回了对邵某的起诉。

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中, 基于“优者负担”原则,多地司法机关对非机动车一方都予以倾斜保护,但该倾斜保护也仅限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当机动车一方发生人身损害,其与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处于平等地位,双方的人身权益损害均应同等保护。非机动车一方如有过错也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仅有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但在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电动自行车长期缺乏有效规范,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界限不清,众多电动轻便摩托车实际悬挂电动自行车牌。2020年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正逐步规范,但关于电动车的模糊认识尚未完全消除,电动轻便摩托车往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不领取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情况也仍然较普遍,既增加了该类车辆驾驶的危险性,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的人员在发生事故后也易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于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也易引发争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近期,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如何区分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进行了详细的公告,可对照查询所驾车辆具体属性,避免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超标电瓶车。同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谨慎安全驾驶,避免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漫画来源于网络)

作者:金融庭 冒亚晶

原标题:《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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