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骂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2023-04-13 18:56
宁夏

【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系马某某所在的小区的物业公司,马某某因房屋跑水和开具分房表等事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2022年7月,马某某在涉案小区“业主交流一群”微信群内发表 “一个涉黑涉恶的黑社会搞的物业公司,能做好物业服务?……”“这就是没有打掉的黑社会盘踞点!” 等言论表达了对物业公司不满。后该物业公司将马某某起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马某某赔礼道歉,并以张贴公告、银川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他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理应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各自的权利。被告在公开的微信群中使用不当言语激化矛盾,表示了对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方面的不满,虽然其行为不应当得到鼓励,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上述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经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 第78期,第176篇

供稿:李国群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骂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