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未获许可擅自经营?公安机关:拘留!罚款!
近日,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加大对辖区旅店业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一起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在对辖区旅店业进行检查时,在某小区内发现一家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接待旅客入住经营的客栈。随即,民警依法将经营业主邓某依法传唤至南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邓某如实陈述了其在未获得特种行业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客栈且接待旅客入住,邓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南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邓某进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警方提示旅店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规定,全面准确录入旅客信息,杜绝住宿不登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不及时上传登记的住宿旅客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给流窜犯罪分子,特别是在逃犯罪嫌疑人落脚藏身提供便利。
无证经营旅馆被查处,心存侥幸要不得!接待旅客住宿要依法,旅店业经营者要依法规范经营,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将依法取缔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普法链接
(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未上传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业未按规定实行旅客实名制处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的。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旅馆业未按规定实行外国人实名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未获许可擅自经营?公安机关:拘留!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