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出炉!看看对你有啥影响?

2018-07-11 18:10
浙江

为深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提高我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上级公安机关相关户口迁移规定,结合象山实际,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的原则,制定本细则。并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户口迁移类型

居住落户

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夫妻一方为本县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亲属投靠落户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凭相关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人才就业落户

符合相关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县引进人才、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的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政策性落户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军队转业干部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部队家属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无合法稳定就业、无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本市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县同一乡镇或丹城城区(丹东、丹西街道)范围内迁居,原非直系亲属同户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经本人申请可一并随迁;不愿随迁的,须先将不愿随迁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后,才可迁居。

本县户口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申请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和租赁房屋积分落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挂靠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户口迁移程序

由户主或迁移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后当场办结:

1.县内户口迁入;

2.退役义务兵、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

3.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就(创)业地落户。

除本条第2、3项外,其他县外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落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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