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园地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2023-04-04 16:17
江苏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均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第151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强调了判断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并将乘人之危纳入产生显失公平的一种原因,赋予显失公平以新的内涵,不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撤销情形。本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51条的规定。以下小编就本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

法信· 裁判规则

1. 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受到工伤且未作劳动能力鉴定,按远小于工伤赔偿标准的数额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闭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受到工伤且未作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按远小于工伤赔偿标准的数额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劳动者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即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其实际伤残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基本判断能力。因此,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情形并予撤销。

案号:(2021)闽07民终102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4日

2. 出借人对书画市场缺乏判断的能力,因急于回收出借资金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多倍的价格与借款人签订书画买卖协议,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相对年长,生活经验丰富。出借人相对年轻,其未从事过古玩字画行业,缺乏判断能力,知识储备不足,对于该领域的交易经验相对欠缺,因急于回收出借资金,出借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多倍的价格购得画作,导致交易时的利益显著失衡的极不公平,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案号:(2021)辽11民终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2月19日

3. 买房人对房屋价格的认知上明显优于卖房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房产,此种买卖行为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某与阳林府(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卖房人为一级重度失能老人,长期居家,与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买房人为当地物业服务公司,对当地二手房屋的市场价格应有一定了解。买房人在房屋价格的认知上明显优于卖房人,经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致使买卖双方就购买房屋上利益严重失衡。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910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0月9日

4. 房地产开发商未对房屋存在承重柱的事实尽到充分详尽说明义务,买受人有权撤销该显失公平的合同——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房屋内存在的不利条件向买受人进行提示,以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就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后是否便于使用进行确定。房地产开发商未对房屋存在承重柱的事实尽到充分详尽说明义务,致使双方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显著失衡,买受人有权撤销该显失公平的合同。

案号:(2022)川01民终290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7日

5. 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为基准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邓某某与岑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利益显著失衡的时间点是合同成立时,而不是事后,当事人用作计算利益失衡依据的《评估报告书》中申请价格评估的基准日比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达成股份转让的时间晚了将近一年,故当事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评估利益失衡的依据。

案号:(2021)桂1031民初2195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3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

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等各种因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如果没有到达“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用显失公平规则而撤销该交易。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交易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有赔有赚很正常。因此,在判断交易是否“显著”失衡时,标准要严格,避免动辄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只有在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极不公平时,法律才有必要进行干预,否则会影响交易的正常秩序。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消除当事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而是禁止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不符合交易规则而获取的“暴利”。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要注意交易规则。如从事期货交易时,只要参与交易者遵守交易规则,那么其获取再多的“暴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参与者赔再多,哪怕是倾家荡产,法律也不支持其请求撤销交易。此外,评价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要置身交易内,要把自己作为交易的双方考虑。也就是说,要以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场景为标准,而不能以法官或者仲裁员自己想象的场景为标准。

(2)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一方是否获得“暴利”,而不能“事后诸葛亮”,认为事后“暴利”,受损一方就可以请求撤销。事后的事情属于商业判断的问题,不在法律干预范围之内。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此种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要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维护商业道德。主观要件的几种典型情况如下:

(1)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利用某人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从而急需金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例如,某人家人突然患重病,急需筹集治疗费用,如果有人利用这种急需要求其以明显的低价出售房屋,则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所谓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向城市里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兜售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由于缺乏判断能力,其购买风险较高理财产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通说认为,显失公平中的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而不包括欠缺特殊的判断能力。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46~747页)

二、 显失公平主观要件中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中的两种典型情形是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和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本条在这两种典型情形后用了一个“等”字,含义是不限于这两种情形,还包括与这两种情形类似的其他情形。处于危困状态的特点在于,因为自身一时处于危险困难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和他人进行交易时,对方利用了一方急于改变这一状态的急迫需求,结果导致交易时利益“显著”失衡,“极”不公平。缺乏判断能力的特点在于,是因为一方对所从事的交易的有关知识储备不足,另一方利用了一方的这一缺点,结果导致交易时利益“显著”失衡,“极”不公平。因此,审判实践中如果除了这两种典型情形之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需要适用本条认定构成显失公平的,一定是与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情形相类似,或者与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相类似,否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的显失公平规则处理。也就是说,对本条规定的“等”字,要准确适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48~749页)

法信·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救助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法学园地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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