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法青年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究竟怎么算?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均会请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呢?下面一起学习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如何计算的。
案情回顾
在申请执行人A申请执行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A认为B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履行涉案案款,请求B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案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了申请执行人A的执行请求。
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之日即2014年8月1日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前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计算基数包括本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其它金钱债务,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公式是执行计算基数(例如本金+诉讼费)乘以0.000175等于一天的迟延利息,然后再乘以迟延天数就得出最终的迟延利息是多少。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起始和截止截止时间?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起始日分三种情形:1、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迟延履行利息的实际起计日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终止日如下: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3、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位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金钱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等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时,如果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责任或替代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 稿 | 钟天际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究竟怎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