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法学会】偷了东西又还回去,算盗窃吗?
偷完东西又还回去
会构成违法犯罪吗?
案情简介2022年9月9日
被告人王某、张某为图财
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
到宝坻区郝各庄镇
西田五庄村南大白洼渠内盗窃冲锋舟
后因冲锋舟太大无法拖动二人遂又叫来被告人李某、杨某
后四人一起再次实施盗窃
四人将冲锋舟及冲锋舟内
鱼竿等物品盗窃得手后
把冲锋舟暂藏于被告人王某的彩钢房内
次日
因怕事情败露,又将冲锋舟放回到宝坻区大白洼渠北侧附近。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盗的冲锋舟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故意共同犯罪,王某、张某、杨某、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四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01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2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3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4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不过,成功盗窃他人财物后,事后还回去,属于盗窃罪既遂,因为此时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后来还回去,只是认定悔过的一个表现,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退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
本案中四被告人
以为“完璧归赵”就没事了
但不料在实施盗窃的那一刻
自己的行为早已触犯法律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有人邀请您共同实行非法行动时
请三思而“不行”
小心“猪队友”
谨记莫伸手
违法必被究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信息来源 | 天津高法
原标题:《【宁河区法学会】偷了东西又还回去,算盗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