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律师 | 夫妻离婚时,婚姻关系期间投保的保险如何处理?

2023-03-29 18:35
重庆

本期话题

夫妻离婚时,婚姻关系期间投保的保险如何处理?

案 例

宋某(女)与陈某(男)于 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18年8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某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2014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某,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某,交费年期5年,2014年至2018年每年交纳保费15000元。后来宋某想起该笔财产,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2021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将54000元保金退至个人银行账户。宋某多次索要该退保金无果 ,将陈某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意见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因此而发生纠纷。宋某要求分割该财产,于法有据,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宋某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该合同已终止后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宋某和陈某各取得27000元。

法律知识点

1.夫妻双方在婚内购买的以下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双方在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投保的含有储蓄功能的个人健康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如退保,可形成退保现金价值,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继续持有而不愿意退保,则其应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而获得的保险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此类保险是为了家庭财产的增值保值,是家庭的一种投资方式,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等的理赔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购买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等人身健康险,如在婚内发生理赔,该理赔款是专门在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进行赔付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用于被保险人的医疗和生活补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应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

律师简介

杜志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碚区“千万妇女大学法”宣讲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博士;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重庆电台“身边说法”栏目嘉宾;

重庆市巾帼建功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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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身边律师 | 夫妻离婚时,婚姻关系期间投保的保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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