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滴生活】离婚约定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是否可行?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放弃共有房产份额抵消抚养费,后期母亲要求父亲另行支付抚养费,这样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

2017年,李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二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李女士独自抚养,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王先生不承担抚养费。而后,李女士认为孩子教育支出过高,自己无力一人负担其全部生活学习开销,向王先生追要抚养费。但是王先生拒绝支付。因此,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17年至今抚养费87000元,以及孩子至成年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二人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且之前有过口头约定,以自己应得的房产份额抵全部抚养费,在后期《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中又再次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房产归属进行了明确,现在李女士要求自己给付抚养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庭审查明,李女士与王先生在绿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抚养费,房产归女方所有。而后,在二人的补充协议中又再次强调原《离婚协议》有效,离婚时口头约定的共有房产归于女方,但实际财产归属为孩子所有,女方有权利处理此房产。法院认为,二人《离婚协议》中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约束二人且双方已按约定实际履行。补充协议中亦能体现房屋归女方所有系双方基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现欲突破其离婚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庭审中并未提供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所需费用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对抚养孩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双方要结合自身经济、能力承受范围慎重签订离婚协议,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且在离婚后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法院对增加或变更抚养费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典”滴生活】离婚约定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是否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