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个人所得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才是所得

杨志勇/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2018-07-04 15:46
来源:澎湃新闻

什么是所得税?所得税就是对所得课征的税。那么什么是所得?所得不等于收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成本费用是为了获得收入所产生的。如果成本费用不扣除,那么个人收入就可能无法持续。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之所以每个月要扣除3500元再计算应纳税额,就是因为3500元被视为个人的基本生活成本费用。除此之外,会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扣除。这些扣除对应的就是生活成本费用。当然,个体有差异,生活成本费用也不一样。有人生活简单,粗茶淡饭就可过日子,且逍遥自在。有人生活精致,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还要有各种各样的精神生活。美好生活追求无止境。对应的生活成本费用差异很大。所以,生活成本费用只能是基本的,且要采取标准化处理方式。否则,大家都抬高生活成本费用,结果是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收不到。

现代社会物价水平持续提高,基本生活成本费用也会水涨船高,相应地,每月3500元就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在不远的将来,这一标准至少将提高到5000元(每年6万元)。标准的确定有个参照系问题。如果2011年确定每个月3500元标准是合理的,那么5000元应该是基本合理的。即使是这样,不少人仍然认为标准太低。在北上广深,每个月5000元能做什么呢?5000元肯定考虑不了这些大城市的居住成本费用。假设未来的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等大致可以覆盖这部分成本,那么这一标准大致合理。现在的问题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会足够给力吗?

不同地区生活成本费用差异极大,当下的差异还是主要反映在居住成本上。如果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不能充分考虑居住的基本成本费用(仍然是基本的,豪宅自然不会被全部考虑),那么它肯定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只有充分考虑,改掉不合理的规定,个税才会真正助力美好生活的实现。

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更公平。不一样的所得,就要缴纳不一样的税,这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好处;一样的所得额,可能缴纳不一样的税,这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病。举例来说,同样是每个月6000元的收入,甲收到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乙收到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甲可以扣除掉3500元(“三险一金”扣除暂且忽略不计),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有机会适用3%和10%的税率;乙也可以有扣除,但只能扣除1200元(20%部分),剩下的4800元,要适用20%的比例税率。显然,乙的税负要重于甲,这是不公平的。如果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那么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税负的不公平因素就可以基本消除。

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有很高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个人在取得收入时,支付者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一年结束之后,个人要对自己所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涉及的所得种类越多,个人的工作量越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也相应上升。为了节约征纳成本,介于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应运而生。

中国正在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再用统一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可以解决不同所得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但是,各项收入的取得都是有成本费用的。现行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在各项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次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才得到的。这种扣除反映了各类所得所耗费的成本费用。但是,这次改革没有对各项所得作费用扣除(稿酬所得是对所得额打七折),显然是不合理的。我的同事张斌研究员也强烈建议应该有费用扣除再纳入综合所得。事实上,只要清楚各项所得不是平白无故而来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收入要扣除成本费用。

(本篇为澎湃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二。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郑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