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 | 晒被子“晒”出人命
素材来源:武陟县法院
春日阳光温暖和煦
正是晾衣晒被的好时候
某小区一住户
在凉亭连廊处拉绳晒被子
7岁孩童在此玩耍时
承重柱突然倒塌
将孩童砸伤
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开发商、物业、业主
各执一词
这场离奇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王某某、李某某
在小区凉亭连廊处
利用绳子晾晒被子
绳子一端系于连廊
另一端系于凉亭的承重柱
7岁孩童小花(化名)
在凉亭连廊处玩耍
多次抱住承重柱穿梭跳跃
承重柱及上方横梁突然倒塌
将小花砸伤
物业人员发现后
立即拨打120
但小花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花的父母诉至武陟县法院
庭审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逐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开发商辩称
小区整体规划和施工建设
符合交付标准
自交付以来
凉亭连廊长期遭受风吹雨淋
无人保养维护
石柱系整体倒塌
而非部分碎裂、破损、脱落
绝非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
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辩称
日常履行了对柱子的维修保养工作
也在凉亭旁立有警示牌
事故当天牌子丢失
事发后
积极履行施救义务
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辩称
本次事故并非晾晒被子所致
受害者小花不断摇晃承重柱及葡萄架
导致承重柱经受不住而倒塌
业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经法院查明
小区凉亭连廊属于景观性简易构筑物
开发商某置业公司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未进行验收备案
某物业公司
未在凉亭连廊处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逐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凉亭连廊自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可以认定凉亭连廊存在质量缺陷
该质量缺陷导致涉案承重柱倒塌
造成小花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故开发商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未证明
其对凉亭连廊承重柱连接处
进行过维护、养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或减少风险
故物业对原告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李某某擅自利用
承重柱晾晒被子
对承重柱施加了不合理的作用力
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小花年仅7岁
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监护人马某某在现场未及时予以制止
故原告对其损失应自担部分责任
综合分析各因素在该案中的作用
法院酌定某置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
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某某、李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自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涉案承重柱倒塌
系因质量缺陷
管理维护不到位
业主利用该承重柱晾晒被子
而施加作用力等多重原因导致
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
合理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建设单位获取收益较大
也应承担与该收益相符的风险
故建设单位应承担60%以上责任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并提供有偿服务
应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现存在风险隐患时
应及时树立警示标志并维修
故其应承担20%以上的责任
业主不合理使用建筑物等设施
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作者: 郭嘉莉
总监:赵玉军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原标题:《焦法案例 | 晒被子“晒”出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