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医美!刑事立案!

2023-03-16 17:42
青海

一、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津南区某小区内有一家美容院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怀疑其无相关资质。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H女士已经因非法行医被处罚过两次,不配合检查,不承认开展医美行为,美容院内也未发现其他证据,并关闭美容院。执法人员转变思路,到其住所等候,H女士开车外出回家,在其车内发现存放有盐酸肾上腺素、盐酸利多卡因、无菌注射器、缝合线以及手术器械等相关药品器械,在证据面前H女士交代违法行为,该美容院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以H女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予以立案。

二、调查与处理

H女士曾于2019年10月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次处罚,同年12月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第二次处罚,此次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第三次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交公安部门。

三、以案释法

为何H女士会走到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地步?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给出如下解释: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H女士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本次仍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开展第三次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行为,已经符合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定义,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被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已经立案。

此次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不仅有力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同时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四、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医美!刑事立案!》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