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起诉,南阳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经过近五年的“拉锯”,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近期撤回了对张冬东等五名被告人的起诉,但这起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未因此终结。针对宛城区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裁定,张冬东等选择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在第二次重审一审过程中,检察院撤回起诉。
此前,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于2022年10月再次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重审过程中,宛城区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宛城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对于这一结果,五名被告人并不满意,仍选择上诉。
其中,第一被告人张冬东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原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没有予以纠正,无须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释,依据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便可以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因此,被告人请求法院作出彻底无罪的判决。
贩卖人工繁殖的猕猴被判有罪
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8年7月至8月,张冬东、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先后被南阳宛城区检察院批捕。
涉案猕猴养殖场养殖的猕猴。
其中,张冬东与汪昕是朋友关系,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为出租车司机;王璇是一家宠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负责人。本案涉案猕猴均来自熊忠浩的荣浩猕猴养殖场。
2019年4月19日,宛城区检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4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冬东、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其中,张冬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千元。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23只活体、2只死体猕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王璇、熊忠浩不服,并上诉至南阳中院。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猕猴是驯养繁殖,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刑法》第341条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1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宛城区法院重审后认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张冬东共从经营猕猴养殖场的李朝华(另案处理3只)、陶书玲(另案处理10只)及熊忠浩及其他人处购买猕猴25只,先后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协助张冬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买卖猕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8只;被告人汪昕辅助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5只。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宛城区法院认为,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定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四种行为方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涉案猕猴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部分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此外,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业厅2016年11月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荣浩猕猴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猕猴驯养、繁殖”,不包括许可出售猕猴行为,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辩护人持该证据认为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10月10日,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一审判决结果相比,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余人刑期未变。张冬东的罚金由10万元改判为5万元,王璇罚金由5万元改判为2万元,熊忠浩的罚金由4万元改判为2万元,李富安罚金由2万元改判为1万元,汪昕刑期、罚金均未变。
重审一审判决后,张冬东、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两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
2022年10月20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案第一被告人张冬东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会员。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在第二次重审一审过程中,宛城区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宛城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3年3月2日,宛城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宛城区检察院撤回对张冬东、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的起诉。
虽然检察院撤诉,但张冬东等人并不满意,仍旧选择坚持上诉,他们想要一个彻底无罪的判决。张冬东的律师曾鸣认为,“就算司法解释没有发生变化,他们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张冬东的上诉状指出,一审法院存在“在被告人未聘请律师、未组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便作出裁定,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及辩护权”的问题。
此外,张冬东上诉称,在2022年4月7日关于野生动物案的最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根据原法律、部门规章、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关于罪名的变化、沿革过程,即可得出收购、销售“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不构成刑法第341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结论,本案本应彻底无罪。
如,2016年3月2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认为:“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概念,即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同时在野外栖息地存活,而不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 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张冬东上诉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1)珍贵或濒危;(2)野生动物。猕猴属于珍贵动物,但是本案中的猕猴显然已经不是野生动物,它们是真真切切的人工驯养动物,证明人工驯养的证据确实、充分。无须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释,无罪理由已然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