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双一流】为爱封存,九原区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其卸下包袱,重回社会,近日,九原区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向案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未成年人很容易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不利于其回到校园、回归社会,步入正常的生活轨道。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涉轻罪的失足未成年人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重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善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
供稿:刑庭 徐长芳
原标题:《【双创双一流】为爱封存,九原区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